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最高法关于强制拆除案件被告起诉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法释〔2024〕8号)对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及起诉期限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1)起诉期限的确定
1.一般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强制拆除案件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强制拆除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例如,若行政机关在2024年1月1日对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且被拆迁人当场知晓,则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截止至2024年7月1日(不考虑节假日等特殊情况)。
2. 特殊规定:若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相符,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行政相对人错过起诉期限。
2)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这意味着,即使行政相对人知道房屋被拆除,但不知道拆除主体,其起诉期限也不应开始计算。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既知道拆除行为又知道拆除主体时,起诉期限才开始计算。
3)被告的确定
在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的确定也是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的,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起诉期限的延长与中止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但在特殊情况下,起诉期限可能会延长或中止。例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若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中止诉讼的,也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法释〔2024〕8号):对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及起诉期限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最高法关于强制拆除案件被告起诉期限的规定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同时,也明确了被告的确定原则以及起诉期限的延长与中止情形。
法律分析:
可以。但拆迁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法院执行机构。从理论上讲要拆迁的房屋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被政府征收,对房屋的所有权人也进行了补偿安置,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政府,可以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强制拆迁起诉期限为6个月。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如果是不动产案件,则起诉期限为20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其他案件起诉期限为5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但此期限可能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有所变动。
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如遇特殊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定具体的起诉期限和法律程序。
✎严某某、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人民政府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强制案件,原告严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认为涉案的房屋是区政府强制拆除的,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2020年9月27日原告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书中基于被告的自认驳回了原告请示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严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被告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人民政府承担。
✎严某某、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人民政府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强制案件,原告严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认为涉案的房屋是区政府强制拆除的,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2020年9月27日原告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书中基于被告的自认驳回了原告请示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人民政府2019年1月24日强制拆除原告严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被告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人民政府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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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强制拆迁的诉讼时效,强制拆迁法
内容投稿:鲁安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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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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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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