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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前屋后空地归属权及房屋确权规定
房前屋后空地的归属权,主要依据土地的性质、用途及登记情况来确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房前屋后空地的归属权
1. 农村集体土地
▷ 宅基地范围内:若房前屋后空地位于宅基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则使用权归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
▷ 宅基地范围外:若空地不在宅基地范围内,则通常属于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决定其用途。
2. 城市国有土地
▷ 建筑区划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除非明示属于个人)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建筑区划外: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若房前屋后空地在建筑区划外且未明确属于其他主体,则其所有权归国家。
2)房屋确权规定
1. 物权法定与公示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房屋确权必须依据法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来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依法登记,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主要公示方法。
2. 不动产登记制度
▷ 登记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强调,不动产(房屋)的物权变动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更正与异议登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错误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或在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申请异议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3)特殊情况下的确权
▷ 法律文书或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继承导致的房屋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或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但仍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公示物权。
法律分析:
属于宅基地里的庭院土地,各地会有所规划,限定一定面积。也有通俗称作:
园田地、庭院田的,不属于标准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农村房屋后面空地的归属需要分情况判断。
如果该空地在宅基地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那么该空地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 若空地不在宅基地范围内,比如属于村集体预留的公共用地,像道路规划、公共设施建设预留地等,其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和使用。 另外,有些农村可能有相关的村规民约对特定空地的使用作出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村规民约的约定也是有效的,应按照约定来确定空地的使用。✎黄某某振、罗某某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黄某某振、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黄某某振、罗某某对坐落在下洋镇下洋村安定路地号“洋字1-19号”门牌99号的房屋[即《房屋所有权证》永房证字第0××8号平面图中序号为(1)(3)二层的房屋及梯空、建筑面积共计71.15平米]享有所有权,即对该房屋和梯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即落在下洋镇下洋村安定路地号1-19号门牌99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永房证字第0××8号平面图中序号为(1)(3)二层的房屋(含梯空)及其所占用土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黄某某振、罗某某名下。
1995年2月19日,胡某某联将从胡某某、胡某某受让来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胡某某,胡某某联出具签订了《买卖契约》,约定: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90)字第288号”转让给胡某某永久保管并享有1994年5月13日以胡某某签字的补充契约的同等效力。
土地使用权面积按《补充契约》的约定分摊】过户登记至黄某某振、罗某某名下,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联于××镇××村××路××号××号××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永房证字第0××8号平面图中序号为(1)(3)二层的房屋(含梯空)。
✎葛某某、童遵土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位于宁海县前童镇鹿分村鹿山路19号(17号)、53号地块“宁集建(1995)字第3001171号”土地证载明的共用面积(走廊、天井)135.1平方米土地原告拥有共同使用权;
2.依法确认对“第0543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楼梯、走廊原告拥有共有权。
事实和理由:
坐落于宁海县前童镇鹿分村鹿山路19号(17号)、53号地块,由西向某某依次排列53-1童某某、53-2童遵土、53-3童更设、53-4童某某土四户坐北朝南平屋,楼梯、走廊为四户共有,土地共用面积(走廊、天井)135.1平方米四户分摊。
确认位于宁海县前童镇鹿分村鹿山路19号(土地使用权证地址为宁海县前童镇鹿分村鹿山路17号)、53号地块“宁集建(1995)字第3001171号”土地证载明的共用面积(走廊、天井)135.1平方米土地原告葛某某拥有共同使用权,确认位于宁海县前童镇鹿分村鹿山路19号(土地使用权证地址为宁海县前童镇鹿分村鹿山路17号)、53号地块“宁前字第0543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楼梯、走廊原告葛某某拥有共有权。
✎刘某某、熊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确认位于新县城关叶林秀水家园从南往北数第二排,从东往西数第三幢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某某个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2月份开始,原告刘某某与何某某合伙开发叶林秀水家园三期,在此期间,刘某某购买了路北二平台的前后对称的4块别墅地皮,合计金额为1093920元。
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确认新县城关叶林秀水家园从南往北数第二排,从东往西数第三幢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4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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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民法典规定屋后空地归属权是谁的权利,自己家屋后面的空地谁有使用权
内容投稿:汪瑶
内容审核:郑森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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