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占用公共道路建房,应由多个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处理情形:若占用公共道路建房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且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则由该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2)乡、镇人民政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 处理情形:若建房行为发生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且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依据:乡村道路根据级别不同,管理责任有所区分,但总体上涉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
▷ 处理情形:若占用的是乡道、县道及以上等级公路,则直接向乡镇政府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由其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制止占用行为,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村道,首先向村委会反映,无法解决时再寻求乡镇政府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帮助。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处理情形:在特定情况下,如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该部门也有权进行查处,包括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等。
农村建房占路是违法的,可以到村委会或城建部门投诉。农村建房留路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具体由当地的政府确定,但是去建房所留的道路应当有利于相邻权人以及其它通行的村民的生产生活的需要,为其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可以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排除妨碍.如果他违规的话,可以向建设部门举报。可以向建委。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 。公共道路大家都有正常使用的权利,对方的行为属于侵犯相邻权的行为,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排除妨害。如果占用的道路是集体土地的话,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必须自行拆除,拒不执行将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农村,公共道路是大家出行和运输的重要通道,关乎着整个村子的正常生活秩序。
然而有时候,会出现村民建房占用公共道路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其他村民的通行,还可能引发邻里之间的矛盾。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呢?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说说处理办法。
一、与建房村民友好协商
一旦发现村民建房占用了公共道路,第一时间可以尝试和建房的村民进行沟通。
大家都是乡里乡亲,以友好的态度去交流,说明占用公共道路带来的影响,比如会让其他村民出行不方便,遇到紧急情况车辆可能无法顺利通过等。
说不定建房村民是因为疏忽或者对公共道路的范围不太清楚,才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通过沟通,让对方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停止占用行为并恢复道路原状。
例如,某村村民老张建房时不小心把建筑材料堆在了公共道路上,邻居老李发现后,心平气和地和老张说了此事,老张了解情况后,马上把材料挪走了。
✎谢某某斗与谢某某、谢某某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谢某某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谢某某森、谢某某强限期15日内将紧邻谢某某斗所有的位于泉州市洛江区顶厝的自建房北面的违法翻建房屋自行自费部分拆除,拆除后谢某某森、谢某某强的房屋外墙壁应当距离谢某某斗自建房北面外墙直线距离二米以上,还谢某某斗自建房的通风、采光及外装修等相邻权利;
2.判决谢某某森、谢某某强限期15日内自行自费清理铺设在谢某某斗位于泉州市洛江区顶厝的自建房东北方向通往坂边主干道的历史通道上的沙石等杂物,恢复该历史通道的水泥路路面原状;
3.由谢某某森、谢某某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但是,时至今日,洛江区各级政府部门,对于谢某某森、谢某某强少批多占违法占地翻建房屋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依法进行处理,谢某某森、谢某某强仍然没有拆除违法多占土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也没有清理铺设在谢某某斗水泥通道上的碎石,还原水泥路原状。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谢某某斗负担,驳回谢某某斗的诉讼请求。
✎方洪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其建在宅院东侧公共道路上的二个台阶拆除;
2.判令被告将其建在北院北房后的水泥散某某拆除;
3.判令被告将其建在原告北房后的化粪池用净土填平;
4.判令被告将埋设在原告北房后散水边沿地下的白色排污管拆除;
5.判令被告将其南院东南门南侧院墙底部北数第一个排水孔进行疏通,确保排水通畅;
6.判令原告在其北房后修建散水(规格:
宽度不超过0.8米,内沿高度不超过0.2米,外沿与附近地面持平)时,被告不得阻拦并提供便利;
7.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南北相邻,原告居南,被告居北,两家宅院东侧是公共走道,被告房后亦是公共走道,原告从被告房后走道拐入两家东侧走道后出入家门,本来路很好走,但是被告只图自己利益,在房后公共走道上建高1.2米、宽4米左右平台,在东侧公共走道上建了两个台阶,而平台和台阶都占用公共走道,造成原告车辆出入受阻不能正常通行,被告占用公共走道乱建设施妨碍他人正常通行显属不合法。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建在原告方某某北房后的化粪池用净土填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三十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义某某、义某某等相邻通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原告义某某、义某某龙、义社增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拆除占用原告通行通道建起的围墙和杂房,恢复原告宅基地3.5米某某的通道通行;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在修建房屋时将原来约定修建157平方米的房屋建设为190平方米,并且不顾原告及村组干部的劝阻,强行超出原有地基1.2米修建围墙和杂房,将原本3.5米某某的道路强行霸占。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义某某、义某某龙、义社增负担,驳回原告义某某、义某某龙、义社增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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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建房占公共道路如何处理好,农村盖房占用道路哪个部门管
内容投稿:邵成冬
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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