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七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农村老宅子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考虑建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及双方约定等因素。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 婚后共同建造: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造、翻建或购买的,该房屋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2. 婚后添附:若房屋是婚前一方建造或购买的,但婚后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扩建等添附行为,且添附部分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那么添附部分的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3. 明确约定为共有:夫妻双方如有明确约定,指出房屋归双方共有,即使房屋是婚前一方建造的,也按约定处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 婚前建造且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房屋是婚前一方建造或购买的,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通常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2. 婚后继承或受赠且明确只归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获得了老家的房子,并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房产仅归该方所有,那么该房子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特殊情况
农村宅基地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联。若一方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不是,但非成员一方对建房有出资或出力,房屋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能会适当考虑宅基地所属一方在房屋分配上的权益。
法律分析:
1.如果是在结婚前就已经建好属于一方财产
2.在婚后所建则应视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老家建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具有人身属性。
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要分情况判断。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在老家建了房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由一方父母出资建造,且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那么该房屋可能属于受赠一方的个人财产;
若一方在婚前就已完成建房,该房屋通常为一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对房屋进行修缮、添附等增值部分,可能属于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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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老家建宅基地属于夫妻共有吗,在老宅基地建新房
内容投稿:熊婷
内容审核: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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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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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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