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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田地不可以卖给本村人,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符合条件下可流转。
1)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可买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个人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土地不能被买卖。这一规定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
尽管农村土地不能买卖,但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在本村村民之间流转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互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可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向发包方备案。
2. 转让:承包方需有稳定非农职业或收入来源,并经发包方同意,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其他农户。
3)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在本村村民之间转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转让人条件:需拥有二处以上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 受让人条件:需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3. 集体同意:转让行为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4. 地随房走: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需与房屋一并转让。
法律分析:
如本村居民购买本村的宅基地、工业等经营性用地的,是合法的,也需要经本村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但是买卖耕地并用其其他用途的,则属于违法行为,我国严格控制耕地转变为非耕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宁某某与王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原告及其女儿卖房时不懂法,被告的户籍是吉林省安图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宁某某的诉讼请求。
✎梁某某、覃某某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5日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无效;
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东联村三高里公路10号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房地产权证号:
23××**);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案涉房屋为农民宅基地房屋,被告并非东联村村民,无权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宅基地房屋的行为因违反上述的规定应为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被告覃某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某返还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东联村三高里公路10号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自来水厂出具的供水工程款《建筑业统一发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东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印花税和证件复印费《收据》,番禺大石房地产管理所出具关于登记费和丈量费等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宅基地管理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土地使用登记费《内部使用收款收据》,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覃某某2008年3月5日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无效。
✎周某某与兴化市戴南镇光孝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周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光孝村委会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由光孝村委会承担。
自留地产生的纠纷虽然具有民事财产关系的表象,但法律对自留地的规定较为原则,仅有《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现行法律等均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自留地的方式和自留地经营权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故自留地制度主要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自留地经营权的具体内容未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围,人民法院不宜对其进行法律评价并主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某某负担(已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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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自留田地可以卖给村民吗合法吗,农村自留地可以买卖
内容投稿:华慧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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