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房屋被占用了,可以要求支付占用费。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房屋被非法占用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占用人支付占用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占用房屋,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房屋占用费作为赔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房屋占用费的计算与支付
1. 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房屋占用费的计算标准有明确约定,应优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来计算。
2. 无约定时参考租金标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参照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确定。具体可通过参考同地段、同类型、同面积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来确定。若无法确定市场租金标准,则可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3. 支付与追索:承租人或其他无权占有人负有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义务。若拒不支付,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包括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房屋占用费计算方法:
1、测绘费2.04元/平方,买方
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
3、契税评估额3%,买方
4、所得税差额20%,卖方
5、交易费10/平方,买方
6、工本费55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
7、其他营业税差额5.6%,卖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共有人占用房屋是否需付使用费及具体金额,需依情况确定。
若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无偿占用,自然无需支付。
若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占用,应支付。
计算方面,有约定从约定。若没有约定,可参照类似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
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房屋实际情况、当地租金水平、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判定。
比如,房屋位置好、配套设施全,租金水平通常较高;
若占用方对房屋维护等贡献大,可能会适当减少使用费。
若因使用费产生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依法裁判。
✎韩国府、张某某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459500元(自2015年7月9日至2020年8月17日,按照月租金7500元计算,7500×12个月×5年+7500÷30天×38天)及房屋使用期间的费用459500元自起诉之日2021年9月23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计算至房屋使用费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份,被告因经营灯具店使用原告位于濮阳市京开路京龙酒店北侧门面房一间(上下两层),被告于2015年7月9日,以原告为出租人用案涉房屋作为注册登记场所,设立濮阳市京开道盛龙照明电器用于经营,因被告一直未缴纳房屋使用费,原告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贵院审理后做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1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其占用的案涉房屋,房屋占用费另行起诉,现原告就房屋占用费多次催促被告,被告拒不履行,故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韩国府2015年7月9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的占用费51083.33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192元,由原告韩国府负担7114元,被告艾志杰负担1078元。
✎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环境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99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来在南阳市文化路××号办公,后搬迁的新场所,遂将原来的488号办公用房委托案外人大裕公司看管。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罗某某支付原告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所欠房屋占用费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袁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2012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收取腾还的房屋后,多次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占用费,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由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某某房屋占用费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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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占用房屋支付占用费吗合法吗,房屋占用费法院怎样判
内容投稿:华安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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