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禹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督导律师,拥有逾18年法律执业经验。他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执业,多年来一直坚持一线办案,专注服务于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类服务;企业法律风险、行政风险防控及处置;民商事、行政争端解决。
行政部门对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处理方式
针对行政部门对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处理方式,以下从法律依据、处理措施及法律后果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进一步强调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6年版)》第三十四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2)处理措施
1. 催告缴纳:
▷ 行政部门首先会向土地使用者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如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收取违约金及滞纳金:
▷ 若土地使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出让金,行政部门将依据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可能按日加收滞纳金,以督促其尽快履行支付义务。
3.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
▷ 经催告后,土地使用者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出让金的,行政部门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土地使用者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若土地使用者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行政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追缴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
3)法律后果
1.承担违约责任:
▷ 土地使用者因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构成违约的,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影响土地开发权益:
▷ 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可能无法取得完整的土地开发权益,甚至面临土地被收回的风险。
3. 信用记录受损:
▷ 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行为可能被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对其未来的商业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行政部门对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处理方式包括催告缴纳、收取违约金及滞纳金、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土地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土地出让金逾期不缴的后果是:
1.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若未履行土地出让金之义务,则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之际,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土地,应当最晚在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
但是,如果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需收回该宗土地,那么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经过批准并获得续期许可后,土地使用者应按照规定重新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要求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然而,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未能提出续期申请或虽然提出了申请却未能得到批准,那么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将被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六盘水鑫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六盘水鑫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垫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24466.44元,利息3537.22元(以5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4.65%从2020年9月5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4日),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4.65%从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全部返还之日止;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基于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认定上诉人补缴土地出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不是该合同当事人,不应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不包括合同签订前被上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不包括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义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11元,由六盘水鑫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负担。
✎成都科意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原成都天友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科意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双流规自局立即向科意文化公司退还土地款94000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12439986.11元(自2017年12月25日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9月23日。
其中2017年12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23日按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9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流规自局承担。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精神,2017年11月28日科意文化公司与双流区政府签订《天友国际旅游中心项目补充协议书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
双流区人民政府同意科意文化公司继续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清剩余土地出让金和所涉滞纳金,并由科意文化公司与双流规自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履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后,双流区相关部门依法为科意文化公司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科意文化公司逾期未缴清前述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天友国际文化旅游中心项目投资协议书》、《天友国际文化旅游中心项目补充协议书》及本补充协议自动终止。
成都科意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支付违约金28000000元,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科意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退还土地款94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6年版):第三十四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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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出让后未缴完出让金怎么办理,土地出让金未交违反哪些法规
内容投稿:鲁轩
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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