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经营权成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起诉分割土地相关权益,但需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一般不可分割,分割的是权益而非土地实体。
1)法律依据与权益分割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意味着,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整体,但家庭成员在内部有权就权益分配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2. 权益分割的情形:家庭成员间可协商一致,对承包地的收益、流转等权益进行分割。例如,子女成家后与父母分开经营承包土地,可就收益分配达成协议。若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3. 特殊情形下的分割:在离婚、继承等特殊情形下,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分割需求更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权益,可依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则明确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并依法进行权益分割。
2)分割的原则与程序
1. 原则: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确保双方达成协议,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备案。分割应确保不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不影响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
2. 程序: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处理。若仍无法解决,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3)自行处理的法律风险
家庭成员间若未经协商或法律程序,擅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可能引发纠纷,甚至面临法律制裁。如因此导致土地碎片化、不利于规模化经营或破坏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可能不被法律允许。
4)专业律师的价值
在处理家庭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或分割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责任与权益,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
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
承包权,归属农户
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
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是大伙安身立命的重要权益。
不少农户家庭在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变化,像子女成家、老人离世、家庭成员分户等等,这时候就容易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怎么处理的疑问,家庭成员能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吗?这可不是简单的事,它既关系到家庭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也和农村土地政策紧密相连。
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聊聊这个事儿。
一、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农民通过承包合同从发包方取得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主体是农户家庭,而不是某一个家庭成员。
比如老张一家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村里的土地,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老张整个家庭的,而不是只属于老张一个人。
所以,家庭成员在分割时,要先搞清楚这一权益是基于家庭整体的。
✎王某某、许某某1等与许某某某、何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许某某1、许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许某某某代表家庭取得的4.53亩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人口数平均分割,原告三人取得1.35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本案原告王某某在与被告许某某某贵离婚,与两儿子一起独立成户独立生活后,便不再是七被告一家的共同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基础已丧失,因此原告三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对家庭承包的土地进行分割。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许某某1、许某某2负担(已交),驳回原告王某某、许某某1、许某某2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某某1与杨某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杨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东瓮各庄中街2号院的房屋,原告要求分得北房7间、西厢房3间、东厢房3间;
2、请求分割家庭承包地5.91亩,由原告耕种1.37亩(一等地0.85亩、二等地0.4亩、三轮地0.12亩),原告要求分得树地0.7亩;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杨某某2原系夫妻,双方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杨某某2提起上诉,2021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2021)京02民终689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庭承包土地中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5地块(东至路、南至路、西至树、北至李某某,面积1.8亩)和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5地块(东至沟渠、南至李某某山、西至路、北至高玉江,面积0.36亩)由杨某某2享有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土地中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4地块(东至张某某、南至围墙、西至杨某某某、北至路,面积1.2亩)和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5地块(东至沟渠、南至张某某、西至路、北至杨某某某,面积2.55亩)由杨某某1、杨某某3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
✎金某某1、金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金某某1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承包地经营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995年1月22日,延吉市依兰镇台岩村九组第二轮承包地发包时,被告代表原告及婚生子金某某1与村民小组签订了家庭承包地承包合同,并承包了30.9亩地,现确权面积为34.05亩。
位于延吉市依兰镇台岩九组的东学地(东至方元哲,南至乡村路,西至金某某某,北至荒草地)11.08亩,归为原告金某某1承包经营,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某某2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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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家庭成员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吗合法吗,家庭成员内部土地承包纠纷
内容投稿:汪美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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