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
耕地纠纷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来说:
1)处理部门
1. 协商与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或镇、乡政府也常作为调解机构,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2. 行政裁决:若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或者请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土地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对争议进行裁决。
3. 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耕地纠纷的一种正式、权威且规范的方式。
2)处理原则
在处理耕地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处理:所有处理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保护耕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确保耕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3. 注重调解:鼓励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诉讼成本和社会矛盾。
3)其他注意事项
1. 及时处理:耕地纠纷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及时处理,避免矛盾激化。
2. 保留证据:当事人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明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
耕地纠纷的处理涉及多个部门和程序。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则进行处理。
1)土地被别人确权了怎么办1、土地被别人确权的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土地确权存在争议,首先是组织两家协商解决
(2)如果经过协商还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乡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寻求合法途径处理土地权属纠纷。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集体土地住宅确权三要素是什么1、申请房屋确权人必须是集体成员且必须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2、申请房屋确权人有正规合法的身份证、户口本等,黑户不行
3、房屋有用地有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
1.收集证据:
收集涉及纠纷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2.确定被告:明确与你存在纠纷的对方当事人。
3.申请调解:可先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4.提起仲裁:若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5.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经仲裁,一方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总之,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农村土地耕地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段某某能、宋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段某某能、宋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占,恢复原状,并归还二原告位于彩云××**村承包地(九坵)被占土地约0.4亩;
2.请求赔偿原告因承包地被侵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
3.请求赔偿原告每年按时缴纳的土地水亩(水资源)费60元;
4.请求赔偿原告寻求政府、司法解决纠纷的误工费1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
2021年1月15日,原告再次通过网络向云南省委书记信访,经转交再次由彩云镇人民政府处理,给予答复,再次承认土地为原告所有,调解未果,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被告段某某、王某某于2021年9月30日前在农作物收获后将位于禄丰市坵的承包地约0.4亩,返还原告段某某能、宋某某,四至为(东至段某某家耕地、南至李某某有家耕地、西至李某某有家耕地,北靠段某某能家耕地),并清除遗留的农作物垃圾,由被告段某某、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段某某能、宋某某因被告段某某、王某某侵占的耕地损失费800元,农田水资源费24元。
✎龙海市东泗乡溪坂村第六村民小组、许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第六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许某某、许某某、陈某某、许某某、许海水、许生计、周某某将各自长期非法占用的耕地(总面积约3.65亩,四至:
东至水沟、机耕路,西至公山岭脚“屯地社”园地,南至堤岸,北至刘仁辉、许美顺承包地)退还给村民小组复耕,其中,许某某占用的水潭耕地面积约1.65亩,许某某占用的耕地面积约0.25亩,陈某某占用的耕地面积约0.8亩,许某某占用的耕地面积约0.1亩,许海水占用的耕地面积约0.1亩,许生计占用的耕地面积约0.45亩,周某某占用的耕地面积约0.3亩;
2、许某某、许某某、陈某某、许某某、许海水、许生计、周某某按其各自占用的耕地面积向第六村民小组计付占用期间的经济补偿金38325元(每年每亩300元,共35年)。
第六村民小组多次向许某某、许某某、陈某某、许某某、许海水、许生计、周某某追讨讼争土地未果,2020年11月16日,第六村民小组召开全组村民会议,会议一致通过决议追回讼争土地后复耕确权,2020年12月3日,第六村民小组强行到讼争土地准备填土复耕,被许某某等人阻挠。
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计379元,由原告龙海市东泗乡溪坂村第六村民小组负担,驳回原告龙海市东泗乡溪坂村第六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贺某某与贺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贺某某年上诉请求:
1.贺某某依法归还强行耕种贺某某年承包地1.82亩,赔产费18200元;
2.贺某某依法赔偿贺某某年树木(油松)72棵,价值3600元;
3.诉讼费由贺某某承担。
土地分包后为便于耕种,贺某某年与何某某互换承包地,在上诉人承包地范围内存在3个30公分的分界地,一个70公分田埂地,(90cm×188m=0.25亩,70cm×167.5m=0.17亩)合计0.42亩,分界地及田埂地未入证,村干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贺某某年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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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耕地证取得后纠纷怎么处理的,耕地证丢了怎么办
内容投稿:郝芮晴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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