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与征拆相关行政、民事交叉业务;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疑难案件,从实质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有权选择不要房子而只要钱,即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这一权利受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明确保护。
1)货币补偿的具体内容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货币补偿的主要部分,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2. 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包括搬迁费,用于补偿因搬迁产生的费用;以及临时安置费,针对选择货币补偿后需自行寻找临时居住场所的被征收人。
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针对商业用房、企业厂房等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2)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货币补偿金额通常等于被征收房屋价值加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可能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需参考当地政府出台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面对拆迁选择货币补偿时,可能会因对政策不了解、与拆迁方协商困难或担心补偿金额不合理等问题感到困扰。若拖延处理或自行处理,可能因不了解市场行情或谈判技巧而损失应得权益。
在处理此类拆迁货币补偿问题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权益,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除了房屋价值的补偿后,还有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企业损失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建房,根据规定: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即该处房屋户口里在册人口。现在在册户口为6人,应当按照6人分配,并适当照顾孤老、孤残、孤幼人员)。 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私房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私房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在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 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私房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住房的人。)的安置,一般应由私房所有人与共同居住人通过协商妥善安置。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
1、搬家补助费;2、设备迁移费;3、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农村的拆迁过程中,被拆迁的人一般有要房或者要钱这两种选择,这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层面来讲,要是选择要钱的话,拆迁方得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货币补偿,补偿的金额通常是根据房屋的面积、结构以及所处的区位等因素来确定的,这样就能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要是选择要房,拆迁方就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安置房屋,并且房屋的质量和面积等都应该符合相关的标准。 总之,在农村拆迁中,被拆迁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地决定是要房还是要钱,拆迁方应该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并依法进行相应的补偿或安置。✎李某某、刘某某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李某某、刘某某起诉请求:
1、撤销茅箭区政府于2019年6月4日对李某某、刘某某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关于对李某某、刘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茅箭区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19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附《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并于11月21日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对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二堰桥社区双鸥郧发片区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为: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搬家之日起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交付安置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
搬迁费按次数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
搬迁费每次500元。
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
(二)搬迁补助费奖励500元/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产权面积奖励5元/(㎡?月);
按照协议约定,1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15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元,20日内搬迁的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签约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权利救济: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李某某、刘某某位于朝阳××路××小区××单元602,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85号,建筑面积为82.71㎡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8年11月7日,茅箭区政府成立的茅箭区棚改办至上湾、老街、双鸥郧发等棚户区改造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居民的公开信,详细向被征收人介绍了常隆花园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及选房原则。
2018年11月2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李某某、刘某某的房屋出具分户评估报告,采用比较法,参照本市同类地段在价值时点类似房地产的综合平均交易价格,在综合分析了各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进行一定价格修正后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李某某、刘某某所拥有的住宅用房于价值时点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值为RMB410256元。
报告还说明了因被征收人的原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未进行测量,并告知了被征收人如对本估价结果有异议,自收到本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本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
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和4月26日入户向李某某、刘某某宣传政策,讲解关于棚改的相关政策、安置方式、补偿方案。
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30日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但其拒不接收,工作人员将评估报告留置并拍照留存。
工作人员于5月13日到其住房门前送达《不签约风险告知及督促签约函》,告知收到该函后三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将报茅箭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最终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
2019年5月1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截止2019年5月16日,未收到李某某、刘某某对评估报告提出任何异议的书面材料,评估已生效。
2019年5月22日,茅箭区征收办向茅箭区政府提出申请,以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未签订补偿协议为由,请求对包括李某某、刘某某在内的8户被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9年6月4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由李某某、刘某某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货币补偿金额为: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409414.5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附属物3180元,搬家费为500.00元,过渡费为82.71㎡*10元/㎡/月*3个月=2481.3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415575.8元(不含室内装修)。
全部存储在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茅箭区二堰街办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新房调换价5125元/㎡。
2019年8月17日,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因李某某、刘某某拒绝接收,便留置送达给他并拍照留存。
一审另查明,李某某、刘某某不服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十堰市人民政府作出十行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
李某某、刘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鄂03行初21号行政判决认定茅箭区政府征收决定合法,驳回了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同时查明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当选成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目前该判决处于二审审查阶段。
一审法院认为,茅箭区政府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前,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确定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采取比较法估价方法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李某某、刘某某在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后规定的10日的异议期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应视为对评估程序和报告结果内容的认可。
故该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
茅箭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给予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货币补偿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产权调换的房屋能够确定具体的位置和户型(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
因李某某、刘某某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也未明确表示选择哪种安置方式,茅箭区政府根据《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并分别计算出两种方式的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计算方式正确,并给予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补偿决定的作出符合补偿方案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因李某某、刘某某不配合评估机构入户开展评估工作,导致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其应当承担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的后果,经一审庭审沟通,茅箭区政府承诺只要李某某、刘某某配合,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工作随时可以开展,不影响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的权利。
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公平合理,李某某、刘某某认为补偿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故一审判决:
驳回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
李某某、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诉讼费由茅箭区政府负担。
2、评估机构已经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确定了房屋评估单价,同一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说明评估机构并非由被征收人选择,而是提前由茅箭区政府确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
✎高某某与东宁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回迁房定金款16000元及装修保证金2000元;
2.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88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定金款实际付清时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16年6月14日,原告与案外人东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宁市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原告有照房和无照房能够兑换房票额度总计为211666.40元,实行房源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位于东宁镇牡丹家园1号楼3单元203室(建筑面积为80.034平方米),协议价为每平方米2680元,用途为住宅,房票额度为214491.12元,原告选择的房源超出房票额度2824.72元,原告需向被告补交房屋差价款2824.72元。
被告东宁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某定金160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7月28日起,按定金16000元,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被告东宁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某装修保证金2000元。
✎高某某与东宁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回迁房定金款16000元及装修保证金2000元;
2.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88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定金款实际付清时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16年7月11日,原告与案外人东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宁市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原告有照房和无照房能够兑换房票额度总计为166897元,实行房源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位于东宁镇牡丹家园1号楼3单元403室(建筑面积为80.034平方米),协议价为每平方米2680元,用途为住宅,房票额度为214491.12元,原告选择的房源超出房票额度47594.12元,原告需向被告补交房屋差价款47594.12元。
被告东宁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某定金160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7月28日起,按定金16000元,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被告东宁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某装修保证金2000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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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拆迁不想拆怎么办,农村拆迁不同意能拆吗
内容投稿:梁夏夏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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