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需要批文么,征收集体土地没有征地批文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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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磊律师

李银磊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集体土地拆迁需要批文么,征收集体土地没有征地批文是否违法

一、征收集体土地没有征地批文是否违法

没有征地批文进行征地是不合法的。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意味着,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即没有征地批文,征地行为是不合法的。

2)合法征地流程

合法的征地流程应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3)结论

因此,没有征地批文进行征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违法的。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征地行为,都应被视为非法征地,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没有征地批文政府征地合法吗

法律分析:

没有批文,那么土地征收必然是违法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没有征地批文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而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是需要非法征地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曾某某、田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确认案件,原告曾某某起诉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未办理征地审批及未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未召开征地听证会和征地补偿标准滞后不合法而实施强行征用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强行征用的土地原状并返还土地给原告;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违法征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暂定为6万人民币(最终以司法评估鉴定确定的损失数额为准);

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后因田东县新四中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被告在未经依法办理征地审批及未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征地的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于2019年6月18日动用警察、干部等上百人强行用勾机清理和铲平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内的93.449亩集体耕地。

责令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因征收行为给原告曾某某造成的损失依法采取赔偿、补偿等补救措施,确认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原告曾某某承包地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黄某某、梁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依法确认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2.请依法判令排除被告在原告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建房时的妨害;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藤县××镇××村××组全组共28户,每户都有预留用地位于峡口九组的山傍(地名),藤州镇东胜村峡口九组把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分配给原告作个人建房使用,这是峡口九组依照法律规定及集体讨论把预留建设用地在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中所作出的决定,这有2020年6月3日《峡口九组农机交通城征地数据汇总表》可以证实,这也符合《广西梧州市藤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用地(包括生产生活回留用地、生产生活预留用地,简称留用地),是指征收集体土地后,另行安排给被征地村民集体作为征地安置补助的实物安置形式,由该村民集体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国有建设用地。

藤县××镇××村××组分配给原梁某某承包户的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使用权份额归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享有,被告(反诉原告)梁某某群应立即停止实施妨碍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管理、使用上述判项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的行为。

✎潘某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塘街道办事处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错误执行赔偿案件,本案系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被上诉人的非法拆迁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主旨和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非法行政权行使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确立的裁判精神,本案的赔偿数额和项目应当以全面、公平、合理的理念以不低于上诉人作为涉案被拆除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在被上诉人转塘街道办《转塘街道2018第一期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所涉项目合法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包括房屋安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以及因被上诉人已被本案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浙0106行初23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动产损失,才能体现司法审查机制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督,但一审法院判决对上诉人的补偿安置权益一分不予支持,显然违背了《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情况进行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逻辑,扩大了上诉人合法权益因违法征收而造成的损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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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拆迁需要拆迁许可证吗,集体土地证拆迁

内容投稿:何丽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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