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组织召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内部专项研讨会,围绕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土地法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合作开展的课题初步研究成果进行深度探讨。本次会议由风险管理中心负责人申文宽主持,在明律所首席督导律师刘智杰、特邀嘉宾杨二奎博士等近十名律师共同参会。
本次会议以土地法治蕴含的政治与民生双重属性为理念指引、以行政司法实务为研讨根基,会议围绕集体土地征收领域核心疑难问题,针对课题初步研究成果中的焦点概念进行了逐条推演与论证。
研讨过程中,多名与会律师结合个人长期行政案件办理经验,对行业内长期存在的争议点、难点展开深度剖析,重点讨论了司法实践中部分概念的确立与界定、法理背景解析、特殊情况处理等内容,全面厘清概念边界、适用规则与实务操作路径。对于“适当补偿标准与重置价认定的实践落差”“第三人的原告资格认定”以及“补偿标准调整空窗期权益保障”等一线实务痛点,多名律师发表专业意见,丰富了研讨思路,并提供了可行性建议,为课题后续完善与成果转化提供了有力的实践支持。
刘智杰律师结合相关条文的沿革指出:“当前征地拆迁案件已突破单一行政领域范畴,大量案件涉及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交织,仅依托现有法律法规无法全面满足实务需求,必须结合立法原意与司法裁判趋势细化规则。
(刘智杰律师)
作为会议的受邀研讨嘉宾,杨二奎博士亦强调,行政法律实务办理不能机械适用法条,需立足案件实际情况与当事人合法合理诉求,灵活运用法律规则争取最优补偿结果,同时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杨二奎律师)
本次课题研究立足于在明律所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在行政法及土地法学等领域频频展开的交流与共鸣。自2023年起,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杨在明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土地法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程雪阳教授,多次往返于北京、苏州等地,就集体土地征补问题展开多番沟通,并在行政法治学科发展现状、实践痛点、完善方向达成高度共识。2025年7月,双方正式签署长期合作协议,计划共建研究平台、共育专业法学人才,以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双向赋能,推动土地法学科发展与实务进步。今年2月,程雪阳教授率团队赴京,与在明律所开展闭门会议,在确立以实务问题为导向、以立法完善为目标的研究思路的基础上,完成课题首轮对接研讨。
(2025年,双方签署长期合作协议,图为杨在明主任与程雪阳教授)
(今年2月,双方就课题进行首轮研究成果对接)
聚焦土地法治前沿议题,不仅是在明律所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律师学院合作项目的展开,更是长期践行“学术理论双向赋能”的项目之一。近年来,在明律所先后与华南理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及法学机构展开学术交流合作。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凭借其开设的土地法学特色学科方向及对贴合实践型行政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与在明律所深耕“大行政”领域的业务优势形成了精准契合。本次课题的稳步推进,正是校所在理论研究与案件实操的交叉地带,有效推动土地法学理论与征收实务深度融合。
今后,在明律所将持续聚焦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优化、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土地法治高质量发展等核心议题,加快推进课题成果打磨、完善与转化,为校企合作输出更具操作性的实务解决方案,贡献应有的“在明智慧”。
律所名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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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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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