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魏某等19人所在的小区被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回迁安置过程中,山西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向回迁安置户收取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费。
2017年6月,魏某等19人将物业公司投诉至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局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但该局立案受理后,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随后,魏某等19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明律师代理后,面对重重困难,迎难而上。最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能,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020年6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案涉小区其他189户的同类型问题参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处理方案“一揽子”解决。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通过多重方式,指出了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属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并督促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妥善解决同一领域相同或类似问题,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同时,该案也成功入选由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的“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