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耕地上修建房屋和道路,村民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处却未得到任何回复。再向县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却被告知被申请人系“因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存在无法履职的客观情况,进而直接将其复议请求驳回。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子煜律师在山西省x市代理的案件中,县级政府持续纠结于咱农民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从而坚称无法对其反映的土地违法情节依法履职。
那么,县级政府在复议审查中的这番说辞究竟有何硬伤呢?市中院将会对涉案复议决定作出怎样的裁决呢?案件结果: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作出的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30余亩承包地中的3亩多被占用盖房,怎会没人管?
委托人王先生自述其在山西省x市下辖某地某村拥有承包地30余亩,并持有1995年左右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及相应土地使用证。然而近年来当地某从事矿产开采的公司却强行占用委托人的3亩多耕地建设了棚房和道路,委托人认为该行为已涉嫌改变土地用途的非法占地。2025年3月,王先生向xx市自然资源局邮寄《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请求其对涉案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予以查处。可是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却在签收后未予任何答复。王先生于是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责令自然资源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不料县级政府却并未支持王先生的诉求,反而在2025年8月作出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虽然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但是确实存在因申请人王先生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职的情形”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复议请求。明明是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咋责任还全在咱老百姓呢?委托人王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子煜律师指导下,向山西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那么,县级政府在复议决定中所称的“申请人自身原因”到底是指什么呢?其据此不予查处又能否成立呢?
围绕承包经营权来回拉扯?市中院明确和查处非法占地无关
本案于2025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xx市政府辩称原告王先生无法举证证明其在2002年4月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租地合同书》时即享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在此情形下其要求xx市自然资源局履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村委会出具证明显示其无法确认原告对涉案土地的相应权利,据此被告作出这一复议决定系为避免程序空转,驳回原告的复议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面对针对涉案土地权利归属的大量举证和“极限拉扯”,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子煜律师没有被带乱阵脚。他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中原告王先生系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涉嫌非法占地的在耕地上建棚房和道路的行为,那么根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6条等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就此举报,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应当依法查处。也就是说,无论原告王先生是否拥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xx市自然资源局都应当对其履职申请予以处理并答复。被告xx市政府以此为由声称“无法履职”完全不能成立,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案件结果 2025年12月26日,山西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晋09行初85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作出的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提示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子煜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与村委会签订《租地合同书》绝非某公司随意占地建房、修路,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据。若要在耕地上合法建设,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此监督和举报,而无需自证与涉案土地“存在利害关系”。这点需要咱农民朋友们牢牢记住。在明律所现有近200位执业律师,近40个律师团队,多由行政法领域执业超10年的资深律师领衔,是国内首批设立专业行政律师团队的律所之一。若您正遭遇相关法律难题,可随时联系在明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维权支持,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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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村里、小区里一贴出那张红头公告,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慌,第二反应是等——等别人先动,等征收方上门。偏偏就是这段"等"的时间,把很多本来能争取的空间等没了。公示期是有明确天数的,白纸黑字的异议、听证,都是有窗口期的。这篇说说公告贴出来之后,这几十天到底该怎么用。
补偿真不是张口报一个数,它是一笔一笔算出来的。算法还分两套: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一套,农村集体土地另一套。你要是连里面有几笔钱都不清楚,坐到谈判桌上就只剩点头的份。这篇把构成、算账口径、最容易吃暗亏的地方,一次讲透
10月7日,第十七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在苏州大学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联合主办,系双方深化校企合作、推动土地法理论与征地实务深度融合的又一学术实践。
10月7日,第十七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在苏州大学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联合主办,系双方深化校企合作、推动土地法理论与征地实务深度融合的又一学术实践。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撬动城乡治理格局的关键支点,其法律适用的精准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益与基层社会的长治久安。随着《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实践场景渐趋复杂,相应问题也逐渐显现。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撬动城乡治理格局的关键支点,其法律适用的精准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益与基层社会的长治久安。随着《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实践场景渐趋复杂,相应问题也逐渐显现。
有了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征地拆迁就一定合法了吗?若是征地批复自身就存在问题又怎么说呢?咱被征地农民还真不能盲目迷信“权威”,省级政府在审查报批时也可能犯糊涂……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翁碧霞律师团队的刘育初、翁碧霞律师在江西省g市代理的案件中,省政府作出了征地批复后征收方却仍在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整个征收报批程序被倒置了不止一个环节。
房子被强拆,第一件事是把人安置好,别留在现场;第二件事是留证据;第三件事最要紧,6个月内得起诉。顺序别乱。签没签协议、拆的时候有没有手续,都会影响后面怎么打,但眼前这几步,谁都得先做。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2012 年,是国内行政法领域最早一批设立专业行政律师团队的律所之一。多年来立足北京、服务全国,已成为中国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大所。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4月9日,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首东国际大厦,拥有5000平方米的办公面积,人员规模600余人,其中有近200位执业律师。律所目前汇聚了近40个特色鲜明的律师团队,这些团队多由在行政法领域执业超过10年的资深督导律师领衔。在明律所是国内行政法领域内最早一批设立专业行政律师团队的律所之一,并且也是拥有超过10年行政业务经验的律师人数最多的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