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江苏胜诉:白纸黑字约定的搬迁安置房不建了?街道办需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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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户安置房需求登记表》上写得清清楚楚的安置房却不建了,被拆迁人只能接受在其他安置房房源地选房的结果吗?白纸黑字签订的搬迁安置协议又能否继续履行呢?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翁碧霞律师团队的翁碧霞、刘育初律师在江苏省N市代理的案件中,约定中的120平方米安置房眼看着就要被迫“挪窝”,被拆迁人对此不满而迟迟没有参与选房。那么,由于拆迁方的原因而导致补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法院将对此作何裁判呢?案件结果:一审判决责令其在60日内对涉案搬迁安置协议的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约定好的安置房说不建就不建了?责任不能怪在咱被拆迁人头上 

委托人吕先生一家在江苏省N市的房屋早在10多年前即被纳入搬迁范围。2016年1月,其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签订《村庄整体搬迁安置协议》,并据此在当地某安置点选取了9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各一套,进而签订了《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拆迁户安置房需求登记表》。然而出乎吕先生一家意料的是,约定中的两套安置房最终仅兑现了一套,另一套因故始终未能建设。直至2024年,街道办通知未安置户到社区开会,明确表示该安置点的安置房不建了,仍未选房安置的可在其提供的其他安置房源中选择,而过渡费也不再发放。这一下吕先生一家可不干了:现有的安置房源有的离其选择的安置点有足足13公里,有的虽仅距离1公里但房价的计算标准有所不同,怎么算都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来的合适。2025年11月,委托人吕先生向江苏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继续履行涉案安置协议,并足额补发相应的过渡费。

 

本案于2025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街道办辩称涉案安置点的位置并未在搬迁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目前仍有多处的安置房源可供原告选择,而在其所主张的某安置点已无房源可供选择。同时,原告在有安置房源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拒绝选房、收房,其已无权继续享受过渡费,否则是对“已安置人员的极大不公平”……代理本案的翁碧霞、刘育初律师则认为,本案安置点的具体位置虽未在搬迁安置协议中明确,却通过此后签订的《拆迁户安置房需求登记表》得到补充约定,被告街道办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并向原告补发相应的过渡费。显然,因安置房建设计划调整导致原定安置点的新建安置房不建了,其中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案件结果

 2026年4月30日,江苏省N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苏0192行初168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街道办已无法依约继续履行涉案安置协议,一审判决责令其在60日内对涉案搬迁安置协议的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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