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拆迁胜诉:棚户区改造中公产房在6年前被拆,超过起诉期限了吗?当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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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当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高峰期,国有土地上的公产房遭不明身份主体强制拆除。6年后区住建委才在《情况说明》中称系当年负责征收实施工作的房产有限公司进行的强拆。那么,事情到此为止真的和征收方扯不上关系了吗?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晓刚律师团队的刘晓刚律师在天津市某区代理的案件中,区住建委试图将某公司作为挡箭牌去免除自己的强制拆除违法责任,而被征收人当然不会令其轻易逃脱。那么,时隔6年才提起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讼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呢?当年的强拆究竟能否由某公司替区住建委背锅呢?

案件结果:一审判决确认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强制拆除原告公产房屋的行为违法。

 

  2019年被拆除的房屋,2025年才提起的诉讼

  委托人邢女士一家人在天津市某区14号拥有1间国有土地上的公产房屋,且在该地另盖有3间自建房,据其陈述房屋建成于上世纪60年代。2017年11月,某区人民政府作出00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启动涉案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委托人一家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可是在委托人未能与征收方就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涉案房屋却在2019年被强制拆除。时至2025年6月,区住建委出具《情况说明》称经调查涉案房屋系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即某房产有限公司拆除。这似乎意味着当年房屋被拆一事与征收方及其相关部门扯不上什么关系。委托人一家对这一迟到多年的答复无法认同,她们认为征收方理应对当年的违法行径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某个公司站出来替其背锅。2025年11月,委托人一家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晓刚律师团队的刘晓刚律师指导下,向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住建委在2019年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撑腰:强制拆除时隔6年该诉照样诉    

本案于2026年3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职权将属地街道办事处列为第三人。庭审中,被告区住建委无法否认原告的房屋系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拆除,只得一口咬定原告时隔6年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的确,2019年房屋即遭拆除,原告却直至2025年才提起本案诉讼,“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起算点岂不是应以2019年强拆发生当日为准?如此说来原告岂不是已经丧失了起诉权?不过,2026年5月1日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刘晓刚律师据此指出,本案中并无任何主体曾向原告邢女士一家作出任何强制拆除决定,原告虽早在2019年即知道房屋被拆这一“内容”,却始终无从得知强拆的实施主体。直到2025年6月被告出具《情况说明》时,原告才得知涉案房屋的拆除系由某公司实施,进而明确了强拆实施主体应为本案被告区住建委。故此,原告在2025年11月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被告区住建委的这一答辩意见明显不能成立。同时,被告区住建委无法举证证明当年在强制拆除前曾征得原告的同意或者与原告签订过补偿协议,亦拿不出任何强拆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综上,某公司6年前的强制拆除行为系由被告区住建委组织实施,被告显然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2026年5月18日,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津0105行初205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强制拆除原告公产房屋的行为违法。律师提示 刘晓刚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随着近期最高法最新起诉期限司法解释和相关裁判的出炉,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已被明确解释为“知道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知道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那么在强拆实施主体不明的情况下,1年的起诉期限不会起算,被征收人可抓紧时间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各种途径锁定明确的被告后再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让真正的幕后黑手无所遁形!在明律所现有近200位执业律师,近40个律师团队,多由行政法领域执业超10年的资深律师领衔,是国内首批设立专业行政律师团队的律所之一。若您正遭遇相关法律难题,可随时联系在明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维权支持,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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