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就11.18大火所引发的复杂社会问题的化解,笔者无力提出任何“高见”。仅就法律层面,以下几个观点是有必要提一提的……
强制清退租户的法律依据
诚如政府部门所言,本轮专项行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彻底消除类似违法建筑中的消防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法》第19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据此,虽然此类生产、储存、居住“多合一”建筑并非绝对被禁止,但也是《消防法》予以特别规定的重点隐患情形,必须符合相关消防标准才能建设、使用。而据央视《新闻1+1》《新闻周刊》栏目的采访报道,大兴区新建村的许多所谓“公寓”建筑“每回查(消防)都不合格,就是一直在偷着租、用”。据此,涉案建筑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事实是可以肯定的。
此外,《消防法》第28条还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第54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据此可知,“强制清退租户”事实上是前述“临时查封措施”的一部分,要查封、关闭某一场所自然要先将人员予以清退,相关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范畴。
查封涉案场所的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于涉案公寓建筑,公安消防机构系采取了临时查封措施,即针对不动产由其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其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种类。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强制法》对查封措施的实施程序、步骤有明文规定,但笔者认为其主要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即涉案公寓建筑的“建造者”“所有人”的,而并非针对广大租住在公寓内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笔者仅就其中的几个重要的法律点予以提示:
其一,以断水断电停暖等方式迫使租户搬离的做法是不妥当的。《行政强制法》第61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令人欣慰的是,27日媒体已报道,通州区台湖镇已发通知不会对相关公寓实施此类措施,这是政府依法行政、及时纠正个别不当做法的体现。
其二,砸门砸窗等行为是不妥当的。即便涉案建筑系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涉嫌违法用地的违法建筑,对其采取拆除行为也只能是在建筑物内的人员全部撤离的情况下。如果在建筑物内尚有人员居住、生活的情况下直接采取暴力手段破坏门窗,其行为性质仍符合前述第61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等方式”之一;此外,从严格意义上说,违建的建造者对于违建的建筑材料享有合法物权,且窗户、门等构件与建筑整体是可分离的,在搬离、清退期限内违建的建造者是有权将其拆下运走的。径行予以破坏的行为是不妥的。
其三,对于租户放置于房间内的物品的搬离不应予以阻拦、不合理的限时。因为这些财物均是租户的合法财产,其所有权受《物权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行政强制法》第23条对此有明文规定,查封限于涉案的场所或者财物,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据此,只要在合理的搬离期限内,租户有权分期分批的搬走其放置于房间内的全部物品,包括一些报道中小朋友念念不忘的洋娃娃,有关部门不应对此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而应当为其进出被查封建筑物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其四,如果在清退租户过程中涉及签订“协议”等合同性质文件,如“同意自愿放弃屋内财物的协议”等,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
总之,本轮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的出发点和目的是极好的,人员的居住安全问题重于泰山,不分本地人外地人,更与人群、业态的“高端”“低端”无关。但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而为,同时坚持“最小损害原则”,避免在行动中过大的伤及普通群众的利益。依法依规保安全,才能为首都的长治久安打开局面、奠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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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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