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618万补偿款之争
2017年7月份,上海XX实业公司接到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送来的一张开庭传票,以及一份青浦区徐泾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原告身份起诉的《民事起诉状》——来者不善的原告要求将这家公司征收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款618万余元判归原告!
原来,1996年底上海XX实业公司登记设立时,20亩厂区土地系由当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作为建厂合作条件,约定合作期限暂定为48年,合作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2000年4月,集体经济组织因改制而工商歇业注销,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结相关事宜。2002年5月,村委会被撤并为XX社区居民委员会。2007年8月起,上海XX实业公司厂房开始拆迁,并于2014年底由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其中确定土地补偿款618万余元,裁决效力于2016年10月由终审判决确认。XX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随着动迁的开始和动迁裁决的生效,实业公司厂房从法律上讲已经“灭失”,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消灭,依成立时的约定,所涉土地应当回归XX社区居民委员会,裁决中所涉土地补偿款618万余元应当属于社区居委会所有。
面对来自居委会咄咄逼人的补偿款主张,此前曾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杨念平律师代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相关法律事宜的这家公司迅速委托两位拆迁律师再次代理该被诉案件。
办案经过:化繁为简的代理意见
承办案件后,两位拆迁律师先行从证据准备开始着手,发现1996年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实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当时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每亩6万元,且自1997年1月1日起每年按每亩6000元的纯利且定期上调给付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费。而实业公司陈述其已根据协议约定给付了土地补偿费及土地使用费。并且,1998年2月29日,实业公司已经取得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对涉案土地、房屋享有合法物权。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承办拆迁律师使用了化繁为简的庭审技术,辩称根据物权登记效力原则,实业公司是涉案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根据“房地一体”原则,该公司同时也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且每年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费及使用费,其对该宗集体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17年11月下旬,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上海XX实业公司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以上海XX实业公司为相对人,且未作任何说明,应当认定618万余元土地补偿款系对被告无法继续使用土地而做出的补偿,应当归被告所有,故此,判决驳回原告XX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所有诉讼请求,委托人的权益得以维护。
山东省高速公路拆迁案例: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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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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