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老话道“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太平镇幸福村的教书先生曾老师教书育人了一辈子,什么道理不懂,却偏偏怎么也转不过一个“弯儿”,愣是“阴沟里翻船”。
这话还得从头说起,在一场征迁活动中,曾老师不服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遂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国土部作出告知书,告知曾老师:“你要求公开的项目用地审批的政府信息属于人民政府的相关信息,应当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总结为一句话:这事儿我不管,您找别人。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国土部这一脚皮球踢得曾老师怒火中烧,心中意难平,于是与国土部对簿公堂。第一回合下来,国土部就被完全KO,一审法院认为国土部是国土资源厅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是曾老师有权选择的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国土部认为曾老师所提复议申请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并据此作出的被诉告知书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告知书,判令国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曾老师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曾老师决定一鼓作气乘胜追击,故事的转折也就此展开。曾老师以前述行政判决已确认国土部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国土部申请行政赔偿,请求赔偿因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其进京行政诉讼车旅费、生活费、误工费、住宿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共计8万元人民币。国土部这次依然很酷的不配合,作出决定,认为曾老师的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决定不予赔偿。
能惹曾老师生气的,除了学校的那帮熊孩子之外,也就是国土部了。曾老师认死理儿,认为既然法院都判你国土部行政行为违法输了官司,那我为了打这场官司所投入的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凭什么不是你来赔我?
于是曾老师再次将国土部“请”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中,告知书因缺乏法律依据已被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因国土部作出的告知书直接影响曾老师申请复议的权利,曾老师为寻求救济,提起诉讼及参加案件审理过程中给曾老师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邮寄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国土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曾老师请求国土部赔偿上述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曾老师提交的证据及其居住在外地、到京参加案件庭审的事实,前述费用为依照常理必然产生的费用,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曾老师请求赔偿的其他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事情一波三折,曾老师对此判决结果也不甚满意,觉得自己“斥巨资”聘请的律师花费也应赔偿。而另一方国土部也着急跳脚,立马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曾老师眼里,国土部简直是最没有风度的输家。二审判决书刚下来,国土部又立马申请再审,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再审被申请人为寻求救济,提起诉讼及参加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费用,并非再审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给再审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权损害,更非造成的直接损失。再审被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法定行政赔偿范围。就是这最后一击,给了国土部“反杀”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同时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曾老师彻底懵了,没想到一路开门红走下来竟然是被“反杀”,赔多少,如何赔均成谜未解。
针对此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的聂荣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国土部作出的告知书属于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制度。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其本身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进行直接处分,与《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所列举的其他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不同的属性。因此,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最后可总结为一句话:驳
回或不予受理复议决定违法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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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