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迁复拆迁,这似乎是征地拆迁领域多年来的常态,也是最为广大被征收人所心痛的最终结局。那么,从法律层面分析,拆迁究竟有哪些种类?这些拆迁都是违法的吗?本文,在明律师力争用最短的篇幅来讲清这一问题。
实践中,经常有被征收人通过各种平台咨询在明拆迁律师:我的房屋被拆迁了,政府是不是违法的?你们所强调那些法律规定又能有什么用?我还能拿到满意的征收补偿吗?需要指出的是,这并非是一些简单的问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若要给出建议,就必须首先弄清你所遭遇的是哪一种、哪一类的拆迁,而不可大而化之的进行分析。那么,同为拆迁,又能有多大区别呢?
拆迁之一:误拆
所谓“误拆”,就是征收方在实施对征收区域内房屋的强制拆除过程中“拆错了”,误将A的房屋当作了B的房屋,进而予以了强制拆除的情形。毫无疑问,误拆是违法的,因为其行政行为的针对对象搞错了,直接导致了无辜的A的财产灭失。
那么我们为何要将“误拆”归入到“拆迁”的范畴中来呢?答案是明晰的,误拆之“错误”,也许是出于无心之失,也许却是刻意为之的。须知,拆一栋房子不可比打一个人,房子就是“长”在地上不能动窝的不动产,认错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更何况拆错。何况,合法的司法拆迁或者拆除违建,都要履行严格的前置程序才能实施。而在此基础上,搞错待拆除房屋的可能性更是根本不存在的。故此,我们可以推测,所谓“误拆”,事实上很多违法拆迁的一种变形、掩饰,其终究难脱违法拆迁的本质。
还有一种“误拆”,则是说征收方在拆除A的房屋时,不小心将相邻的B的房屋给“震”塌了。这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过失。但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事情,老百姓心里是很明白的。
据此,误拆之误,实为对法律的错误利用。而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及时依法维权,充分参与征收程序,积极与征收方沟通协商便是规避此状况的有效方法。
拆迁之二:帮拆
帮拆这个“帮”字,看上去比较柔和、文明,实则是笑里藏刀的说辞。从近期的实践来看,帮拆的威慑力是极大的,因为它强调的是民心、民意之所向——周边群众看不下去了,自发自愿的帮助拆迁中的“后进者”拆除房屋,和政府是无关的。在这类案件中,被征收人所面对的舆论环境将是比较恶劣的,这本身就是其依法维权的巨大障碍。这对于被征收人的心理素质而言,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考验。
帮拆毫无疑问是违法的,关键在于要在报警、诉讼中让拆迁者背后的元凶无处遁形,才能收获较好的维权效果。单独针对“不明身份社会人员”使劲,实际意义是不大的。
拆迁之三:偷拆
偷拆就是征收方组织人手利用夜黑风高、节假日被征收人不在家之时强行将房屋推平的做法。偷拆这一行为本身即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知情等权利,属于彻头彻尾的违法。问题在于,偷拆的目的主要在于为涉案项目建设拔除“钉子”,即使拆除行为被依法认定为违法,也完全是征收方能够承受的。这里面涉及一个“哪个是大,哪个是小”的利益博弈与取舍问题。
偷拆的目的有二,一是尽量避免拆迁实施中相对人的不配合所带来的麻烦;二是有可能令拆迁实施主体变得难以确认,为被征收人日后的维权制造阻碍。避免它的最重要方法就是被征收人一定要“守”“盯”好自己的房屋,绝不可在征收的关键阶段随意松懈。
拆迁之四:暴力拆迁
除上述3种情形之外的直接拆迁,通常具有简单粗暴的特性,是最“一般”的一类,这里不再赘述。
拆迁之五:违建拆迁
针对违建的行政拆迁本来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政府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表现之一。但这其中却容易存在两类问题:一是“以拆违促拆迁”情形的普遍发生,使得违建拆迁的合理性首先丧失,进而沦为了前述暴力拆迁的替代方法。由于其具有程序相对简便、迅捷的特点,因而得到了一些征收方的青睐而屡试不爽;二是拆违行为本身又可能出现程序违法之处,即在相对简便、迅捷的前提下依然存在程序漏洞甚至严重违法情形。这不得不说是一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严重低下的表现。
在今天,违建拆迁与征收领域的拆迁几乎混杂在一起,同为征收领域的代表性矛盾。不过从法律层面而言,对违建的拆除有一个标志性的前置文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这是和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所完全不同的一种法律文书。一旦发现“限拆”文书,那么被征收人就势必要提升维权预警的级别了。
拆迁之六:司法拆迁
一般认为,对于合法的房屋所能实施的唯一合法的拆迁方式,就是司法拆迁,即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许后再交由行政机关实际执行的情形。不过,司法拆迁并不等同于合法拆迁,因为其成立的前提是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合法成立。如果这两份重要的“决定”本身就存在违法之处,那么据此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也很可能是错误的,强制执行申请也就应当依法被法院驳回。简言之,在这一征收的最终环节中,维权仍然是可能的,只是其空间和可供利用的抓手会被大大缩减、限制而已。
需要补充的是,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拆除适用的是司法拆迁而非行政拆迁,即国土部门是不能直接实施行政拆迁的,这点需要广大被征收人特别注意。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以上6种拆迁,每一种皆有其在法律上的定性及特点,都需要加以有针对性的应对和处置。若要避免这些拆迁后果的降临,则更是需要被征收人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坚定的维权信念,二者绝对缺一不可。且在实践中,一起拆迁项目完全可能出现多种拆迁模式并存的情况,维权难度将可能成倍增长。事实上,确认拆迁违法本身就不容易,确认违法后的下一步维权方略更是有待专业维权拆迁律师的进一步探索、研究。对于上述拆迁情形,被征收人首先要做到能分辨识别,有警惕意识,涉及如何应对才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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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强拆主体时,可提供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初步证据,由法院推定实施主体;江苏高院(2016)苏行终387号确立该规则,起诉期为6个月。
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不能请。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禁止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包赢”“不赢不收费”已被多地列为违规推广表征。
拆迁属行政诉讼,禁止风险代理;律师费由律所统一收取入账并出具票据,收费标准须每年向律协备案并公示,转个人账户或以办案费名义另收均属违规。
厂房拆迁比住宅多出五项核算:土地权属、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与新置、用工安置;590号令第23条把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授权省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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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全国各级法院与复议机关代理案件;跨省办案真正的变量是当地补偿口径、60日复议期与6个月起诉期,以及在本省的办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