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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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有关起草情况说明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政策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定土地征收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法[2020]8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通知》的起草过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文件后,委托绍兴方圆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测算,问卷调查,向镇乡(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求意见。2020年7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0年8月3日,我局牵头组织,会同高铁新城、经济开发区,城投集团、交投集团、白云街道、江北街道、南市街道等单位对征求稿进行讨论,在征求意见和讨论基础上对征求稿进行修改完善。8月1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与会代表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依据听证会意见和建议,再次修改完善,形成本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东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主要分为鱼塘、果树、大棚、电线杆、葡萄架等类别,实行按实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三)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上的青苗补偿按4000元/亩标准包干补偿,补偿款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

  (四)其他

  表中未列出或难以参照的,可由所在镇乡街道、管委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按实评估,评估结果经镇乡街道、管委会确认后予以补偿。

  (五)政策执行

  本标准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四、提请需市政府明确事项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名义报金华市政府审查并转报省政府批准。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送审稿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东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主要分为鱼塘、果树、大棚、电线杆、葡萄架等类别,实行按实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三、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上的青苗补偿按4000元/亩标准包干补偿。

  四、其他

  本补偿标准未涉及或者难以参照以及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按实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

  五、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东阳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1.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

  1-2.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

  1-3.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1-4.被征收房屋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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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说明

  东阳市司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令 372号)第二十条要求,该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后施行。鉴于调整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用益迫切需要,是新土地管理法相关配套政策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依法有序推进的重要前提。我局建议该文件在报省政府同意后,自我市发布文件之日起施行。

  特此说明。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21日

  官网链接:

  http://www.dongyang.gov.cn/art/2021/5/17/art_1229303799_1750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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