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地拆迁的维权诉讼案件,一般一方是被征收人,另一方是征收方,这就形成了我们所说的“民告官”。在人们的普遍意识里,民告官基本上是没有胜诉的可能。因为一般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地位悬殊,被征收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因此,很多被征收人从一开始就放弃诉讼维权的手段,转而选择上访、聚访或者以暴制暴的方式来维权。实践中以上访、聚访等方式得出来的结果非常不理想,被征收人不仅没有拿到满意的补偿,反而会遭受更多的损失。由此,很多被征收人又不得不选择以“民告官”的方式进行法律维权。那“民告官”就真的如此艰难吗?
2014年11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其中相关条例对“民告官”进行了规定,表明普通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只要有理有据,将会大幅度提高打赢官司的几率。
下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来带你看看这些关于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对被征收人比较有利的规定:
民告官,举证责任由“官”承担
《行政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该条款落到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上是指:被征收人提起诉讼,征收方要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提供合理合法的证据材料。如果征收方举证不完全或不能提供证据,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征收方不出庭应诉,应承担败诉风险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条规定放在征地拆迁中的实际意义在于:在很多安置补偿案件中,被征收人得不到合理补偿。除了行政程序上的问题,还有就是政府征收工作负责人没有充分了解当事被征收人的实际困难,从而使得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另外还有,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歪曲了上级政府的意见,使补偿金额大幅度降低。
因此,通过诉讼的方式,能够让当事人能有与直接负责人,对安置补偿问题,进行直接的沟通,被征收人可以表达自己的实际困难,也避免基层人员对补偿方案的歪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还有在《行政诉讼法》三十三条有规定,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所以说,如果征收方不能出庭应诉,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进行充分质证,则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可见,征收方如果不能出庭应诉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总而言之,无论征收方是否出庭应诉,对被征收人补偿问题的解决都是非常有利的。也因此,征地拆迁维权,法律才是你维权的制胜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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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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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