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地拆迁的维权诉讼案件,一般一方是被征收人,另一方是征收方,这就形成了我们所说的“民告官”。在人们的普遍意识里,民告官基本上是没有胜诉的可能。因为一般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地位悬殊,被征收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因此,很多被征收人从一开始就放弃诉讼维权的手段,转而选择上访、聚访或者以暴制暴的方式来维权。实践中以上访、聚访等方式得出来的结果非常不理想,被征收人不仅没有拿到满意的补偿,反而会遭受更多的损失。由此,很多被征收人又不得不选择以“民告官”的方式进行法律维权。那“民告官”就真的如此艰难吗?
2014年11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其中相关条例对“民告官”进行了规定,表明普通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只要有理有据,将会大幅度提高打赢官司的几率。
下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来带你看看这些关于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对被征收人比较有利的规定:
民告官,举证责任由“官”承担
《行政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该条款落到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上是指:被征收人提起诉讼,征收方要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提供合理合法的证据材料。如果征收方举证不完全或不能提供证据,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征收方不出庭应诉,应承担败诉风险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条规定放在征地拆迁中的实际意义在于:在很多安置补偿案件中,被征收人得不到合理补偿。除了行政程序上的问题,还有就是政府征收工作负责人没有充分了解当事被征收人的实际困难,从而使得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另外还有,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歪曲了上级政府的意见,使补偿金额大幅度降低。
因此,通过诉讼的方式,能够让当事人能有与直接负责人,对安置补偿问题,进行直接的沟通,被征收人可以表达自己的实际困难,也避免基层人员对补偿方案的歪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还有在《行政诉讼法》三十三条有规定,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所以说,如果征收方不能出庭应诉,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进行充分质证,则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可见,征收方如果不能出庭应诉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总而言之,无论征收方是否出庭应诉,对被征收人补偿问题的解决都是非常有利的。也因此,征地拆迁维权,法律才是你维权的制胜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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