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违代拆迁”——严格土地使用?还是加快拆除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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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河南高院对相关案例的经典裁判理由)。但在一些征收拆迁案件中,相关部门却借此“以拆违代拆迁”。此时,专业律师又会怎样帮助农民朋友维护权益呢?

 

“以拆违代拆迁”——严格土地使用?还是加快拆除进程?

【基本案情:按违建拆宅基地上房屋】

近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李群杰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便存在“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形。当事人在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但征收方并未按照合法的征收程序进行征收,也未与当事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是认为当事人所建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欲通过责令限期拆除程序拆掉该建筑。后未经催告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程序,11位当事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违反乡村庄规划不应轻易认定】

依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违法建筑的“规则”如下:

1. 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筑;

2. 应当遵循合法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做出是否为违法建筑的认定;

3. 在做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书面告知,充分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等合法权益。

 

但本案中向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被告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无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权限,且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因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为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

 

实践中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经过催告、陈述申辩程序后,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并且根据该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集体土地征收应该依法进行,不得以拆违代拆迁,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当事人在相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建设涉案房屋,且该建筑不违反土地用途、不违反城市规划,不存在任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事由。房屋建设已有十几年之久,在建设之时至该地征收之前,无任何机关进行过制止、处理。现在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显然存在“以拆违代征收”的情形。被告的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

 

律师的专业指导以及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2020年10月,当地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某经开区管委会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张新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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