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一般农民朋友都知道“两公告一登记”,即经过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办理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程序基本就走齐了。然而问题在于,这都是所谓的“征地报批后程序”。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征地报批前程序早已确立,且在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过程中居于核心统帅地位。那么,这么好的规定究竟落地了么?被征地农民为何多表示自己从没听说过这样的程序呢?村委会又在这里面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呢?
问题一:批前程序中,农民朋友究竟该被“告知”些什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也就是说,涉及尚未启动的征地项目的“征收”与“补偿”两大方面的信息,此时农民朋友就应当知悉了,而不是要等到“两公告一登记”那会儿才了解到。
告知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即为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广大被征地农民应当清楚了。
问题二:批前信息告知要“公开”到什么程度?每位村民都有权知道么?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上述规定很清楚的解答了我们的问题:批前信息告知要做到“尽人皆知”的地步,每位村民都有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问题三:村委会能否在批前程序中“代表”农户、村民意见?
答案是否定的!如前所述,村委会在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上与农户是一样的,它有权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收集有关意见,但却无权在村民不知情、未告知到的情况下直接“代表”村民表达意见、放弃权利、签署材料。也就是说,相关文件赋予村民的权利,不能只落实到村委会一级就“提前到头”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村委会在批前程序中予以代表的做法,是严重违反相关规定,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的。
问题四:批前程序究竟完成度如何,农民能否在事后看到?
答案是肯定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而征地报批前的调查结果、听证笔录则属于被征地农民有权提出申请公开的事项。也就是说,对于征地报批前程序的落实情况,在事后是一定能够进行审查的。
对此,在明拆迁律师认为,对于批前程序完全落空而直接被告知土地已被征收的情形,对补偿安置不满的农民朋友完全可以对征收予以拒绝,并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帮助提起法律程序对整个征收项目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而其中,批前程序未落实、“走过场”甚至制作虚假的土地确认登记材料等都是被征收人一方最为有力的维权抓手,也是在后续协商谈判中被征地农民的最重要筹码之一。实践中,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征地报批时所具备的批前程序材料将会被悉数公开,接受法律的全面审视。批前程序,绝不允许肆意“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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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