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可怕,就怕拆迁有文化。
一旦在拆迁上盖上“文书”的帽子,那这一纸拆迁文书,就会变成被拆迁人的最后通牒。
无论你是否情愿,文书下达意味着拆迁基本上已走到最后一步,此时房子还有挽回的余地吗?
天不绝人,你还剩下三条路,就看怎么走了。
第一条路:被拆,让往事一切随风。
(此处省略一万字,你要选这条路,估计也不会看这篇文章了)。
第二条路:复议+诉讼。
选择这条路,代表着你走上了维权之途。
但这里要特别注意,拆迁文书分成两种,一是针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由行政机关直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行政拆迁文书;二是针对合法建筑的拆迁,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即司法拆迁文书。
复议+诉讼的方式,是针对行政拆迁文书的应对之法。实践中,行政拆迁文书已意味着程序接近尾声,但只要被拆迁人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仍有可能依法阻止住拆迁推进的脚步。
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及时针对相关文书提起法律程序,是被拆迁人暂时解除拆迁警报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路:再审+抗诉。
如果说行政拆迁文书还能让人喘口气,那么司法拆迁文书基本上就是把人逼到悬崖边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请注意,这里的说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意味着很多地方法院不会对政府部门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实质意义的审查,也不会给被拆迁人一方陈述申辩的机会。法院对这种申请的审查是不开庭的,完全是书面审。而书面审的结果,法院基本不会忤逆政府的意愿。
实践中,从行政机关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到法院的司法拆迁裁定出炉,往往是一个极为迅速的过程,很多时候被拆迁人根本来不及反应,推土机就已经开到门口了。
那么,此时的被拆迁人还有希望吗?有,只不过非常渺茫。

你可以依法申请再审,走审判监督程序。因为法院作出的司法拆迁文书是不能上诉的,只能走再审程序,但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司法拆迁文书依然有效,房子该拆还是拆了,可能再审程序尚未启动,被拆迁人的房屋就早已化为灰烬了。即便日后翻盘成功,被拆迁人能拿到多少补偿,没人能保证。
然后,从开拓思路的角度讲,被拆迁人可以尝试争取检察院提抗诉。不过,实践中找检察院这招很多人用过,但效果确实不佳。
最好的路:不要等到最后一步才维权
其实,凡事走到最后一步的,绝地反击的少,甘心认命的多。认命不是因为不想抗争,实在是因为大势已去。拆迁文书这件事也是一样,要走到最后一步才维权,那希望实在不大。所以,在明拆迁律师建议,应对拆迁文书一定要下好“先手棋”。
比如,在收到行政拆迁文书之前,被拆迁人往往会先收到一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如果能及时起诉这个“通知书”,争取将其撤销掉,是保障被拆迁人房屋安全的最好办法。因为此时走司法程序,留给被拆迁人的时间尚比较宽裕。而一旦强制执行决定下达,留给被拆迁人的时间往往就所剩无几了,很多情况下都只是两三天的工夫。
比如,被拆迁人可以将维权的时间前提至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时。如果及时对这一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那么拆迁就不会那么快的到来,留给被拆迁人去协商、沟通、博弈的机会还有很多。实践中,很多征收补偿决定的违法性是非常明显的,只要及时提起程序,维权并不困难。
天不绝人人绝人,很多时候,不是不能拥有一个好的结局,只是因为自己没有把握好机会。只有被拆迁人高度重视拆迁的每一环节,走好每一步,才不会在最后一步惊慌失措。
希望每一位被拆迁人都有个Happy Ending!
山西省养殖场拆迁案例:“违建”遭拆迁,《限期拆除通知单》不能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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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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