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周先生在江苏省盱眙县某镇某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周先生的房屋处于当地征收拆迁范围内,因征收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周先生与征收拆迁人一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3年4月18日上午7时左右,盱眙县城管局数名工作人员在没有持任何法律文件,也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更没有通知周先生在场的情况下,将周先生的房屋非法强制拆除。周先生在其房屋被强制拆除后,一直不断的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但都没有结果。在他人的介绍之下,他了解到了专门为拆迁户维权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经过与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的深入沟通,周先生将拆迁维权事宜全权委托给李顺华律师团队。
李顺华律师团队接手此案后,对案情进行了细致分析,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时间跨度较长,有些证据及材料搜集起来较为困难。李顺华律师团队经过深入讨论,针对本案制定了科学的维权方案:首先找出盱眙县城管局拆迁周先生房屋在程序与实体上的违法之处,收集相关证据,然后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
【维权亮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原告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和拆迁行为是否违法这两个问题展开激烈交锋,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周先生的主张,确认被告盱眙县城管局强制拆除周先生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精彩回放】
在李顺华律师团队制定的维权方案中,第一步就是调查盱眙县城管局拆迁周先生房屋在程序及实体上的违法之处。李顺华律师团队在全面调查并且收集相关证据之后,李顺华律师亲自指导和帮助周先生提起针对盱眙县城管局的行政诉讼程序,将盱眙县城管局告上法庭。然而,被告绝不会轻易就承认其行为违法,被告辩称,原告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及之后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针对被告的观点,李顺华律师给予了有力的回击。第一,原告的房屋已经取得了建房许可,用地许可,不属于违法建筑。即使原告的房屋属于违建,也已经超过行政处罚的2年追究时效。被告拆迁原告房屋所适用的法律错误,原告的房屋建于2006年,《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不适用于原告。第二,被告在拆除原告房屋的程序上存在诸多的违法之处:1. 被告在进行调查时程序违法,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原告享有听证的权利;3.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违法;4. 被告委托相关施工单位代履行拆除原告房屋,未遵守法定程序;5. 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6. 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违法。
经过激烈的辩论,法院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盱眙城管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周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拆迁律师说法】
房屋可以说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房屋对于老百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征地和拆迁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在这个大背景之下,有些政府或政府部门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对拆迁户实行非法拆迁,“非法拆迁”事件屡屡发生,非法强迁不断地挑战法治的底线。面对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非法拆迁时,当事人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其所处的地位往往十分弱势。针对这种现状,当事人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追究非法拆迁主体的法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韩海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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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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