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获得了合法的征地批复,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就进行到了前文提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部分。征收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时间、地点在被征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在这一阶段有两个公告必须要有,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在一般情况下,征收方先发布征地公告,之后进行补偿登记工作,再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设定了简化批后实施程序的条款。如果报批前征收方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了补偿登记工作,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就可以同时进行。
当然,无论是否简化了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在此阶段对补偿安置方案或其他问题有异议,或是发现征收方在报批前的工作不合法,依然可以向征收方提出意见、要求听证,还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就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申请政府协调和裁决,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里,被征收人需要注意,补偿安置争议并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也就是说并不影响征收方推动项目进程,拆除、平整待征收的房屋和土地。如果接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如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未诉讼,国土资源部门就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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