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规定,先予执行必须由原告提出申请,且仅限于上述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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