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土地资源日渐成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等问题引起越来越多农民朋友的关注。随着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农村土地改革不断推进,谁有权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谁有权分得土地补偿费,这些问题也引发了大量矛盾。要妥善解决这类问题,关键就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呢?农民朋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又应当如何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过程中,曾经尝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作出规定。但是,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类重大事项进行规定。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尚未作出立法解释,所以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仍然给这一难题留下了一个待解的问号,而不是一个确定性、可操作的答案。
然而“资格”及其所影响的权利义务对农民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影响无疑是极为巨大的,有资格有权利,无资格无权利。而在改革试点领域,同样是有“资格权”的宅基地使用权才会有人参与其流转、租赁甚至共建共享。

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各地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认定。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广东出台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浙江出台的《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为代表;二是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民主决定,以四川成都双流县部分村集体通过建立村民议事会确定普通成员权和特殊成员权为代表。
2017年初,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提倡在各地县域范围内出台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性意见,最后由集体组织成员共同民主讨论、民主决定。即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农民公认。
值得警惕的是,村规民约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中占据了绝对主导的地位,难免产生侵害村民权益的情况。比如,重庆市大足县北禅村二社有村规民约规定,“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款,要先到医院做贞洁鉴定。”理由是,“有的社员怀疑她们出去嫁了人,没回来销户口,继续赖在社里享受福利。”如此村规民约,以女性村民是否结婚为标准决定其是否有权享有征收土地补偿。此举完全侵害了女性的人格尊严,亦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抵触。又如,有的村民委员会以自治名义,频频任意改变村规民约的内容,完全不符合法律稳定性的要求。村规民约频繁变化,降低了村民自我管理的效力,村民完全不知该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非常不利于村民的利益保护。
我们从实践情况中可以看出,村规民约实现了农民朋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但是村规民约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存在不合理情形。法律界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无救济,无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村民可以享受相关集体福利的前提条件。如果村民认为村规民约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分配集体福利、发包集体土地时存在区别待遇等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之诉,要求确认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现成员福利待遇。
无论以何种方式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可能存在标准过于简单、机械僵硬的弊端,这种情况不利于维护村民权益。用单一、固定的标准作为分界线,不考虑村民实际生活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现实,对广大农民朋友来说并不公平。
好在,司法裁判的作出具有相当意义上的能动性和及时性,其参考价值不言而喻。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2767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及了这样的裁判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第5条、第8条规定,认定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兼顾有否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是否以本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其一,户籍为基本原则。户口迁走了的原则上不是“被征地农民”,不具有成员资格。但外出求学的大学生、外出参军的年轻人则根据相关政策和事实除外。
其二,看是否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条件,是否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如果村民与被征土地关系不大,那么其被认定具有资格权的可能性就会随之减小。但对于大量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群体而言,又不宜单独以此标准来否定其成员资格。
其三,看其是否仍在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义务,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的其他权利。譬如在上述判决中,福州市中院明确指出“当事人(外嫁女)长期享有涉案村农村医保权利并具备涉案村选民资格,且在外嫁期间未享有嫁入村的任何权利”,“村民现大都以外出打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不能再简单以是否将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认定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显然,福州市中院采取了较为科学合理的“综合分析”,而没有机械地生搬硬套《纪要》和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涉案外嫁女的成员资格问题。这样的裁判思路颇为值得赞赏,也值得各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村基层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借鉴参考。
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法律仍未出台明确规定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仍然具有复杂性。认定一名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可一概而论,要考虑户籍、居住情况、经济来源等多方面因素。坚持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能让更多农民朋友拿到应得的征地补偿。所以,当弄不清成员资格问题、感觉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咨询靠谱的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是被征地农民的更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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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