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应当让广大群众了解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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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征地方案经过批准以后,需要发布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2001年10月18日第9次会议通过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机关应当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向广大群众公告。同时根据办法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徒弟的位置、地点、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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