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违的事情近期确实比较让人头疼,不过也就再有几年,都拆光了就没这事儿了……”——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在明律师表示。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住建部提及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即将启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中,一位网友在在明律师相关推文下方的留言颇值得一提:老旧小区改造和此前一直在搞的拆违有关系么?
答案是确定无疑的,不仅有关系,而且关系还不小。

在明律师先请教各位读者一个问题,大家觉得拆迁和拆违是一回事儿吗?
答案并非是绝对的。从行政行为作出的目的而言,二者的确相去甚远。但从行政行为的效果上看,二者难道不是差不多的吗?
它起码能实现两个目的:一是拆除现有的房屋,腾出土地来;二是将人口向外疏解。
从这两点上看,拆迁和拆违可谓高度相关。也正因此,才会冒出来“以拆违促拆迁”这样的行政目的不当的恶劣事例。根据行政法领域的“比例原则”或曰“最小损害原则”,对于已经被纳入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而言,通过给予拆迁补偿安置的形式解决“历史遗留原因”所导致的无证建筑问题,显然对被征收人更为公平、合理。
同理,老旧小区改造与拆违,同样是如影随形的。
按照改造项目方的逻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势必涉及对几十年房龄的住宅楼进行水、电、气、热管网改造的问题,以及更进一步的无障碍设施、停车位施划、消防安全隐患排除、老楼加装电梯等等。
倘若所涉小区的一层存在开墙打洞、随意向外扩张“地盘”建小院、菜园子等违建行为,那么就很有可能对改造工作产生实质性的阻碍。
更为重要的是,一些长期存在的破坏楼体承重结构、随意在顶楼加盖等现象,可能已经对楼体安全构成了影响。在这样的情形下,改造势必伴随着拆违进行,不拆违就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改造。
若在以前,一些人始终认为自己的违建行为并未侵占小区公共空间,更未影响到其他住户的居住生活。但在“居民自管”的改造项目背景下,违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势必被以放大镜审视,违建当事人也必将承受来自社区居民的更大压力。
无疑,现在是广大“违建”当事人必须高度警醒的时候了。是否配合自行拆除,这是个严峻的问题。否则一旦街道办事处城管科上门,拆除违建费用都需要自己承担。
其一,无论是因何项目、原因而引发的拆违,其都必须严格依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涉案建筑进行调查、认定,进而依法作出处置结论。未经调查、认定,实体事实未查清的,不应作为违建加以拆除;
其二,若涉案建筑确系当年的“私搭乱建”,那么有关部门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未处罚的事实并不能作为将违建合法化的理由。对于经客观判断确系实体违建的建筑而言,维权的难度和风险均较大。即便拆除行为程序上不合法,但涉案建筑仍难以自证“清白”,恐难以获得进一步的行政赔偿;
其三,涉案建筑是否属于违建,一定要结合手头的证据和法律严格判断,切勿主观感情用事,甚至因此与实施查处的部门发生冲突。当事人可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由律师作出专业的判断。
在明律师最后想强调的是,“历史遗留原因”是否存在需要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既不是当事人一方用嘴说的,也不是行政机关不经调查就能轻易否定的。面对躲不过的违建认定,大家不妨放平心态,摒弃对立和偏执,客观、理性地多听听对方的理由,最终求得矛盾争议的化解,以促进相关改造工作的正常推进。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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