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城中村改造及旧城改造补偿,标准不可以低于周边地区的市场价
时下各种形式的征收拆迁纷至沓来,当中较为常见的是“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及其一般的房屋拆迁改造,只不过我们发现一些问题,人民群众特别容易将前三者拆迁与房屋拆迁混为一体,会认为,棚户区改造补偿、旧城改造及其城中村改造补偿跟一般的房屋拆迁补偿是一模一样的,它们之间没什么大的差别。但是它们之间真的毫无差别吗?
在明律师的观点是,棚改、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并不等于征收拆迁。
一般来讲,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并非是法律法规上的基本概念,有关国家政策、标准规定,常见于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及其地方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而房屋拆迁是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时的一种计划方案,换句话说,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仅仅是征收拆迁缘由中的一个,征收拆迁与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之间更多的是包含与被包含的相互关系。
而且换一个角度来讲,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还存在无需启动征收、拆迁的情况。
只不过这个还有一个很关键的首要条件就是全部居民都是自愿,且不能涉及到各种强制性要求。只不过在日常生活中,棚改、城中村改造,基本上都伴随着征收拆迁。
棚户区改造补偿及城中村改造补偿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不过,不论是棚户区改造還是城中村改造亦或是房屋拆迁都应该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国各地也务必结合本地现实情况,按照本地标准规定的国家政策实行。虽然,在棚改亦或是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过程中,全国各地都有不一样的标准规定,但在征收时都应确保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征收。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标准规定,國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务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信息公告并组织实行。
但在实践中,征收拆迁主体不合法已经是特别常见的现象,因而被拆迁人在遇上征收拆迁时一定要先搞明白谁才算是征收拆迁主体,谁才算是真正可以实行征收拆迁的,在征收拆迁前可以让他们提供有关证件。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规定不可以低于周边地区市场价
而且被拆迁人挑选产权置换的,务必是拆一补一。依据《条例》标准规定和国家政策精神,“拆一还一”是征收补偿的最低限度标准,是絕對不可以再打折扣、做减法的。
要是棚户区改造补偿不符合标准的,被拆迁人千万要记得不能签订补偿协议,也不要相信被征收人任何的口头承诺及其只对你有好处的奖励。要是一旦签了补偿协议,日后想要再维护自身权益可就变得较为被动且较为困难了。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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