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胜诉」棚户区改造补偿决定一审被撤,河南高院维持原判!

咨询

导读:此前,周口市川汇区被征收人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一审审结后,二审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9年8月5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向大家跟进该案的后续情况。


【基本案情回顾:违法点众多的评估环节】


周口市川汇区高某某等人在当地拥有合法门面房,据政府称,因“沙北沙颍河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其房屋。因补偿标准当事人无法接受,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18年6月8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对包括高某某在内的多名当事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侵犯了包括高某某在内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此,高某某等人在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指导下,以区政府为被告,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川汇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庭审中,

李顺华律师

团队强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在明胜诉」棚户区改造补偿决定一审被撤,河南高院维持原判!


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但从被告提供的评估报告单显示的价格看,因没有提供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证据,不能证明评估价是否不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其评估时使用成本法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并且其评估价格远低于安置方案中规定的每平方米最低3000元的补偿价,这也造成了绝大部分拆迁户按最低价补偿的事实,使得对被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形同虚设。


被告发出征收决定公告时间是2017年10月10日,而其作出评估的价值时点为2017年8月25日,明显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从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上看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被告在2017年9月1日就选定了评估机构,即被告先确定评估机构,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与《河南省实施的规定》 第六条的规定;


2.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机构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选定的评估机构是由多数被征收人选定;


3.从被告提供的《通知》和《公告》作出时间可以看出,2017年9月1日,同一天推荐五家评估机构,同一天就选定了其中两家。并且在上述《公告》中显示推荐评估机构的时间是2017年8月25日,而被告《通知》的作出时间却为2017年9月1日。其评估公司推荐、选定时间混乱且相互矛盾。故可以认定被告所属的征收部门在选定评估机构时也明显程序违法。


最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撤销了被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区政府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川汇区人民政府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明显违法,即通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前就已经确定了评估机构;


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不符合法定程序,未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请复核和专家鉴定的权利;


补偿决定未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即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区政府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涉案征收补偿决定被依法撤销无疑为委托人获得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带来了希望,也彰显了行政法治的十足力量!


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和全方位的法定救济途径,面对补偿明显不合理时,广大被征收人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

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8019-299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

拆迁律师

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在明胜诉」棚户区改造补偿决定一审被撤,河南高院维持原判!/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商业拆迁补偿面积是1赔3吗?怎么补偿?

25年08月14日
商铺拆迁补偿一赔三吗

25年08月14日
门面拆迁对租户有哪些补偿

25年08月14日
行政处罚的执行(五):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监督检查

25年08月14日
商业用地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商铺拆迁对租户有补偿嘛

25年08月14日
行政处罚的执行(一)

25年08月14日
商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门面租户拆迁补偿政策

25年08月14日
商铺被征收租户赔偿

25年08月14日
门面房拆了租客能得到怎么赔

25年08月14日
政府征用商铺的赔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门市动迁租户有赔偿吗

25年08月14日
商业用地被政府收回如何赔偿

25年08月14日
商业用地一亩征用价钱

25年08月14日
商业拆迁商铺赔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商铺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哪些

25年08月14日
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25年08月14日
天津别墅拆迁有了最新进展,“协商搬迁方案”来了,你会同意搬吗?

25年08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回避

25年08月14日
住改商拆迁补偿攻略

25年08月14日
商业用地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商铺拆迁租户可获哪些赔尝

25年08月14日
一般商业用地赔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商业用地一亩征用价钱

25年08月14日
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25年08月14日
商业用地住宅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商铺拆迁补偿条例

25年08月14日
国家商业用地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租的店面要拆有补偿吗

25年08月14日
2019年7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李某诉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发回重审一案

25年08月14日
宅基地没有房屋可以确权吗

25年08月14日
本所刘博韬、宋晓峰、张琨律师代理的杨先生诉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单》违法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租赁厂房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老旧小区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2020年4月27日、28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调查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日照市秦女士等人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办事处、日照市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拆违法二审案

25年08月14日
承包土地可以继承吗

25年08月14日
自留地征收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2019年7月24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郑某某诉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一案

25年08月14日
最高法最新发布:责令限期拆除就是行政处罚

25年08月14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