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处罚程序如下:1.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可以是一个人)应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说明理由。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4.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行政机关名称,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之后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无特别说明,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均可以选择采用复议或诉讼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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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罚款收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