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执行(四):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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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采取本条第(二)项拍卖、划拨措施必须满足前提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有权拍卖、划拨的机关才可以采取此项措施。事实上我国目前有权实施拍卖、划拨的只有工商、税务、海关、物价等部门,其他机关则只能采取本条第(一)、(三)项的措施,加处罚款或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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