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土地遭违法强拆强占的案件中,一经判决确认强拆强占行为违法且造成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损失,便会推进到最为关键的国家赔偿程序中。而在这一过程中,被拆迁人一方最重要的举证义务就在于证明自己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专业的评估无疑不可或缺。
委托人文山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经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在当地某镇某村兴建一座养殖厂用于养猪。2000年9月,经原县土地管理局批准,委托人取得了涉案地块面积为23133.4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4年7月,涉案地块因当地小学建设工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委托人养殖厂8223.08平方米的土地将被占用。征收双方反复协商但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
2015年9月,文山市政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委托人养殖厂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强行拆除。2017年6月,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文山市政府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在明、刘璐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在申请行政赔偿未果后向文山中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拆除养殖建筑物及设施的赔偿评估时点、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对涉案土地性质的认定、涉案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机器设备及室内财物损失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对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反复多轮的委托评估。
2020年6月23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26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对被告认为委托人的养殖厂属于违法建筑应不予赔偿的观点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文山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582249元,本案所涉司法鉴定费用共计32万元由双方分别承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本案堪称行政赔偿评估的典型案例,牵涉大量复杂、专业的评估领域法律问题。广大被征收人要注意汲取两点经验:一是要在征收拆迁启动后、强拆到来前尽早采取措施固定建筑物内机器设备、其他财物的证据,做到未雨绸缪有所准备;二是不要因“舍不得”相对高额的评估费用而因小失大。为了获取满意的行政赔偿,同时对违法强拆的地方政府施以必要的惩戒,该花的钱还是要花的。(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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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