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二: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详见文后链接)系一起被拆迁村民阻止非法暴力强拆过程中致强拆人员两人重伤的案件。最终,耿某华持农用分苗刀乱挥乱捅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那么,通过这起典型案例的发布最高检针对拆迁中的正当防卫行为强调了怎样的判定原则和限度呢?
【要点一:面对不法侵害公民财产的行为,被拆迁人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2020年9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里明确: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也就是说,面对征地拆迁中非法侵入被拆迁人住宅实施逼签、强拆,对不愿配合签约腾房的被拆迁人实施非法拘禁等行为,被拆迁人有权依法实行正当防卫。那种认为违法拆迁仅侵犯财产权利,因而不能采取防卫行为的认知是完全错误的。
【要点二: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须综合评价】
最高检在本案的“典型意义”中指出:
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暴力拆迁,被拆迁人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对于致强拆人员重伤的结果,应当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作出正确的法律评价。
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墙非法侵入被拆迁人住宅,强制带离被拆迁人夫妇,强拆房屋。耿某华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综合评价耿某华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另外,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强拆,是对财产权利实施的暴力,对耿某华夫妇人身伤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强制带离现场。
虽然强制带离和围殴也是对耿某华夫妇人身的伤害,但是,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不法侵害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简言之,被拆迁人为阻止非法暴力强拆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必要限度。除非在个案中强拆人员使用凶器对被拆迁人“往死里打”,否则对于主要目的为拖拽将被拆迁人强行搬离房屋院落的行为不能适用“无过当防卫”,即被拆迁人不能不顾必要限度持尖刀等凶器与强拆人员“拼命”。
在明律师通过这起典型案例的发布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尽管有最高检的上述典型案例“做主”,大家仍要尽力避免与强拆人员“硬碰硬”的情况发生。特别是在夜间不明身份人员翻墙、砸门闯入的情形下,防卫行为“过当”与否很难把控,稍不留神就会导致自身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挥舞金属农具、刀具等行为本身也可能给自己及家人造成人身伤害,后果很难预料。
至于防卫行为导致的伤害结果,则更是难以控制。试问,“轻伤”“重伤”和“死亡”如何控制?事实上根本无法控制。
故此,我们仍建议被拆迁人在面临这种危急情形时优先选择报警、安装摄像头拍摄取证、保护家人安全撤离房屋等做法,事后再通过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进而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惩戒不法侵害人员和机关。在征地拆迁纠纷中“拼命”,绝对不值得提倡,也不是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王小明/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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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