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4日是第7个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们可以从上述条款中解读出如下关键信息:
其一,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已不再是一个模糊的范围,《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对此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法院在审理起诉征收决定的案件时也会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审查。
实践中那些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项目,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格检验。
其二,有征收必有补偿。“先补偿,后搬迁”已经明确写入了法律法规之中。先拆了再谈补偿、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者签订补偿协议就径行强拆强铲的做法将注定是非法的。
其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而公民对房屋的所有权即是其中的典型。当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在没有任何行政决定作出的情况下深夜翻墙、破门而入,意图强行控制从熟睡中惊醒的被拆迁人,对其实施恐吓、羞辱、拖拽、拘禁甚至殴打,进而将其赖以居住生活、生产经营的房屋夷为平地的时候,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机关自然有义务及时制止暴行,坚决站在老百姓这一边。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显然,征地拆迁领域长期客观存在的违法逼签、强拆是对上述公民权利的粗暴侵犯。“公共利益需要”被无限放大、滥用甚至歪曲,公民个人权利被人为弃置于“公共利益”的对立面,在这种错误认识的背景下,面对违法强拆者抄起农具正当防卫的有之,花费十数万元巨资自行委托评估鉴定的有之,为撤销张贴在自家被征收房屋门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而奔走的有之,为争取公平、合理,能够保障“居者有其屋”的拆迁补偿权益而与占尽资源优势的拆迁方对簿公堂的有之……
凡此种种,绝非“内循环”所应包含之事,而是一个个普通的公民所不能承受之重压!
所有正在经历征地拆迁的人,都会被赋予一个共同的名字“被拆迁人”。他们和你我一样,都是普通的老百姓,妻子的丈夫,母亲的孩子;他们和你我一样,都善良、宽容、有公益之心,不贪得无厌,有底线思维,有法治和权利的意识……
在严格依宪依法依规、公平合情合理的前提下,他们都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这对公共利益有好处,对他们自己的生活更有好处。
但若将宪法与法律抛在脑后,只谈方案不谈法律,只强调“一把尺子量到底”而不顾“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更有甚者竟不惜逼签、强拆迫使被拆迁人就范,那么就请不法分子们记住,“手握《宪法》的被拆迁人的权利意识已经觉醒,是惹不得的,如果惹翻了,是不好办的!”
在明律师将始终与广大被拆迁人在一起,与所有依法裁判的法院、依法征拆的行政机关一道,无畏无惧,携手并肩,共沐风雨,只为你一个温暖的家。(王小明/文)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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