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房屋征收评估的原则进行了规定。那么,依据法律的规定,这一对于最终补偿结果而言至关重要的评估环节究竟该如何操作呢?被征收人又需要注意其中的哪些步骤、时点呢?
杨在明律师对话“蔡继明:土地管理法修订中止”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一○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制定本办法。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为做好全省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场商业开发引发的拆迁行为在法律地界里的闹剧,看不到征地文件、看不到拆迁许可,得不到理想补偿、得不到合理安置,而且没有对拆迁方单方决定的补偿标准说不的权利,否则,强制拆除房屋的现象轻而易举就能发生。
本案田大海即属于后者,从而其维护合法权益之旅堪称一路凯歌高奏。而与之相较,同拆迁项目中后期委托律师的几户被拆迁人的维护合法权益命运则坎坷很多,付诸很高法律成本,然成效并不相映生辉!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