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建设部的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国土资源信访行为,维护国土资源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很多被拆迁人习惯于考虑采取信访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但作为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必须予以明确的一点是,信访不是解决征地拆迁纠纷的有效途径!
导读:作为专注征收拆迁法律事务的律师,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当事人会问:“我们想去上访,行吗?”有的则更为直接:“律师,我们要去哪儿哪儿反映情况,给我们写个材料吧?”
导读:在明拆迁律师在多年的办案实践中发现,不少被拆迁户长期坚持不懈地信访,反而将对其权益保障相对更充分的诉讼程序搁置一边,导致不少程序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起诉期限,给当事人的后期维护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导读:委托人王某于2005年9月4日签订滨河大道房屋苗木拆迁补偿协议,并于2007年11月7日领取了拆迁补偿款。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一方面尊重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打破了公众与政府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在相当程度上推进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将新出台的《信访工作条例》与此前的《信访条例》稍加对比,大家便不难发现,“党管信访”,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此次行政法规修订的最重大变化所在。
信访和上访往往被老百姓混为一谈。但严格来讲,上访只是信访的形式之一,即“走访”。
在土地征收实践中,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或提高征收效率,往往会采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土地征收违法手段。被征收人面对维权的实际需要,在启动诉讼主张征收补偿之前,一般会先尝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土地违法查处申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征收利益。
对于律师,总是建议不要只进行信访程序,要以诉讼复议程序为主,这是为什么呢?
在征收补偿安置纠纷中,“息诉罢访”协议是一些征收方喜欢与被拆迁人达成的“默契”,即自签订该协议时起,被拆迁人不得再对涉案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也承诺不再信访,涉案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已落实完毕,被拆迁人对结果表示认可。
信访是当老百姓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的重要渠道。但有时候,老百姓将信访材料递送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可能没有给出老百姓所预期的答复。一般情况下,当老百姓认为信访部门没有按照《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进行办理时,针对这个信访行为老百姓并不能提起诉讼程序。但是,在某种特定情形,行政机关针对信访材料没有依法处理,老百姓还是能告赢的! 今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阳律师,将结合一个咨询案例,向大家讲解信访材料被置之不理时,老百姓可以进行司法维权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