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小编听说了一个特别令人惋惜的事儿,一场本有可能打赢的行政诉讼,却因为委托人自身的错误,失去了胜利的可能,甚至到了最高法,也被驳回。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委托人王某于2005年9月4日签订滨河大道房屋苗木拆迁补偿协议,并于2007年11月7日领取了拆迁补偿
款。可是,王某对补偿金额并不认可,于是开始了长期的上访。八年过去了,没有任何结果。走投无路之下,王某终于想到了起诉。2015年8月19日王某提起了行政诉讼。
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却意外地出现了转移——焦点不再是拆迁问题,而是王某的起诉行为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几次再审都没个结论,终于,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介入。经过审理后,最高法认为当事人因信访等原因导致逾期起诉的,或因为不清楚法律规定而逾期起诉的,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不是可以延长起诉期限的理由。
这起案件,让小编不得不给广大的征收维权人提个醒,起诉期限可不是闹着玩的,必须要牢牢把握住,切不可因为信访而延误了。请一定记住以下几个时间节点:
六个月
我国《
二十年、五年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俗一点解释,就是一般案件的起诉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之内,如果不知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从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动产案件经过20年、其他案件经过5年,即使不知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对于该行为的起诉权也会灭失。
再来说说信访。
必须明确一点,信访只是处理缺乏法定救济途径诉求的补充手段。
此外,我们不主张将信访作为征收维权的主要方式。《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还一步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而基于相同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也就是说,一般来讲,对基于信访程序作出的答复有异议,权利人是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寻求救济的。
在明拆迁律师
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如果对征收行为等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将信访作为维权的辅助途径之一,但决不可将其作为唯一的、主要的途径。被征收人应当理智选择维权手段,切记不可错过提起复议、诉讼救济的期限,让自己的维权走进死胡同。最浅显的理解是,就“维权力度”而言,司法途径通常是明显强于信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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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