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多家媒体日前报道,深圳市龙华区某街道某村的两栋总面积约800平方米的房屋于清明假期期间遭强制拆除,房屋的业主随即报警并向当地街道办反映情况。岂料街道办接待工作人员竟宣称二人的房屋被拆“没多大事”“找那个拆房子的人给你赔钱行了吧”。目前警方通报已有4人因牵涉本案拆除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依法刑事拘留。那么,这起案件的是非曲直究竟如何?背后又折射出当下征收拆迁中的哪些问题呢?
综合媒体的报道可知,杨姓兄弟二人的房屋系合法建筑,却被合作开发涉案地块公司所委托的“建安公司”私自拆除。
毫无疑问,这种“x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是无权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的,无论涉案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
在明律师曾多次讲过,“合法建筑,司法强拆;违法建筑,行政强拆”,意思可谓简单明了——拆除老百姓的房屋,要么经由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拆除合法的建筑;要么经由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拆除违法的建筑。
凡是叫“x公司”的,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都无权“私自”拆除老百姓的房子。如果它是受某机关、部门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那么拆除的法律责任要由委托的主体来承担。
而从本案中的情形看,“由上下横朗股份公司与卓越瑞弘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负责理清该地块以及附构筑物的经济关系。卓越瑞弘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委托建安置业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内已理清权属关系的附构筑物进行拆除”……
公司委托公司就将老百姓的房子偷拆,此种行为注定是违法的,更可能像现在这样涉嫌刑事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分析中认为涉案拆除行为还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如未告知杨姓兄弟行使各项权利,在清明假期期间的凌晨实施强制拆除等等。这些分析事实上都是基于涉案房屋系被行政机关拆除所作出的。
而正如在明律师前面分析的,本案的实质是几家“x公司”一商量就把房子拆了,拆除的主体就不合法,也就无所谓这些“程序违法”事实了。
接下来的疑问便是,这些x公司究竟因何有这么大的胆子,视老百姓的合法物权于无物而肆意侵害呢?街道办工作人员的回答又透露出了怎样的真相呢?
请大家注意,此前的媒体报道中已明确指出,涉案片区系在进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那么这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拆除房屋项目呢?
早在2018年,深圳市就发布了《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其中对这类项目的大致性质和开展形式有如下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掌控用地为主要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以下简称利益统筹项目)。
在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政府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算大账”,通过资金安排、土地确权、用地规划等手段,集约节约安排土地,保障城市建设与社区发展空间需求。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与相关权益人“算细账”,通过货币、股权和实物安置等手段,确保权益人相关权益,实现整备范围内全面征转清拆。
“政府主导,社区主体,市场参与”,此即“利益统筹”类项目推动主体上的特征。简言之,它是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遗留问题”的再处理,是一种典型的“协议搬迁”项目。
笔者认为,本案中杨姓兄弟房屋所占的地块很可能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那么伴随征地,土地的所有权已收归国有,但房屋仍是其二人的合法财产。
而在一般的征地拆迁项目中,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应当随着征地一并被拆除、补偿。杨姓兄弟在当年从某公司处流转过来的地皮上建造的这两栋房屋却不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有一定的特殊性,故此没有在征地过程中被及时拆除、补偿,成为了遗留问题。
那么这种遗留问题究竟该怎么往下处理呢?前述《管理办法》中说得很清楚: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按照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协议书的相关要求理顺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的经济利益关系,并具体负责建(构)筑物及青苗、附着物的补偿、拆除、清理和移交工作。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组织相关权益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面积等相关事项,涉及房地产权证注销的还应明确相关义务和责任。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报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按照法定程序选择确定的留用土地开发主体可以参与房屋拆除和土地清理工作。
简言之,本案中的杨姓兄弟即上述规定中提及的“相关权益人”,法律身份为民事主体的“继受单位”负责对其进行搬迁、补偿及对房屋的拆除。
整个链条中,区政府和街道办并不会直接与房屋目前的权利人发生法律关系,而是站在利益链条的后端,将扫尾工作交给“继受单位”去做,只与“继受单位”发生法律关系。
点破了这一点,大家也就不难理解在明律师为何强调这是典型的“协议搬迁”,而不主张按照《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规来分析此案了。
一言以蔽之,所谓“利益统筹”项目,房子、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根本不是由行政机关来负责拆除、清表、补偿的。行政机关并非拆除房屋行为的组织实施主体,最多只能算是“利益相关方”。
那么,这种创新性质的做法究竟是否有利于保障老百姓的产权呢?在明律师请大家注意前述规定中的这一表述:
按照法定程序选择确定的留用土地开发主体可以参与房屋拆除和土地清理工作。
翻译过来就是,在这类项目中,那种“x公司”依规是可以参与拆房、平地行为的!拆乱套了、违法了,也和行政机关没有一分钱关系。
而早在2011年就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却明文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无疑,这一“协议搬迁”模式给老百姓的产权保护埋下了重大的隐患,在制度规范层面有可能成为一种“倒退”。
当然,从本案中目前的事实上看,犯错的是“x公司”的那几个人,街道办是完全不知情的,最多也就够得上一个监管不到位。
《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有关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明律师坚信,杨姓兄弟的事情经媒体曝光后一定会有人管,最终也一定能获取公平、合理的侵权损害赔偿。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老百姓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了,任何时候都是“捅破天的大事”,而绝非街道办某工作人员口中的“没多大事”。事后赔偿、道歉、追责,永远也赶不上事先严格依法办事来得重要、管用。这起案件带给我们最大的反思,就在于创新性制度设计之下对老百姓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问题。它无疑只能因创新得到加强,而绝不能被削弱。(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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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