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七年以上的土地、房地产领域执业经验,深耕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领域。
法律分析:自然资源局是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的,我国有且仅有行政拆除这一种是属于合法强制拆除的,其他的强拆强占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国家政府相关部门才有权执行强制拆除权,一般来说需要政府的相关部门到建筑所在地进行违章建筑的认定就是看他是不是违章建筑,如果是违章建筑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就会以书面文书的形式通知,建筑的所有人建筑的所有人,就可以在接到通知后的60天内,去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如果人民法院仍然才定为违章建筑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就会对其进行强制拆除,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分析:
其一,调查取证。我们参考《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做说明。其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如果相关部门连门都没进过,人也没来过,也没拍照也没摄像也没询问也没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其二,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在这一环节中,认定和处置通常是一体完成的,即在一份文书中首先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建,之后写明处置的方式。这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尚存在一定争议,但其共通之处在于通常名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达。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局或委员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局。而送达则需要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尤其是在适用“留置送达”的过程中,那种直接将文书张贴在墙、门上就走人,或将文书交给与被征收人不相关人员代为转交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进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其三,书面催告。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其一,调查取证。我们参考《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做说明。其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如果相关部门连门都没进过,人也没来过,也没拍照也没摄像也没询问也没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其二,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在这一环节中,认定和处置通常是一体完成的,即在一份文书中首先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建,之后写明处置的方式。这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尚存在一定争议,但其共通之处在于通常名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达。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局或委员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局。而送达则需要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尤其是在适用“留置送达”的过程中,那种直接将文书张贴在墙、门上就走人,或将文书交给与被征收人不相关人员代为转交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进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其三,书面催告。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律师解答:
其一,调查取证。我们参考《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做说明。其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如果相关部门连门都没进过,人也没来过,也没拍照也没摄像也没询问也没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其二,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在这一环节中,认定和处置通常是一体完成的,即在一份文书中首先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建,之后写明处置的方式。这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尚存在一定争议,但其共通之处在于通常名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达。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局或委员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局。而送达则需要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尤其是在适用“留置送达”的过程中,那种直接将文书张贴在墙、门上就走人,或将文书交给与被征收人不相关人员代为转交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进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其三,书面催告。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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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对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自然资源部对拆迁补偿规定多少钱内容审核:李凤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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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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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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