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由于广大民众对于土地征收(农民习惯称之为“卖地”)与城市房屋拆迁(又称为“动迁”)这两个概念长期以来存在模糊认识且常常被交叉使用,部分决策者甚至也会使用“征地拆迁工作”这样的表述。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上,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并非同一法律范畴。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通过行使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将特定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同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有权利主体(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等)进行补偿的一种行为。
而负责具体执行土地征收工作的机构则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明确指出,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现城市规划及旧城区改造的目标,通过行使国家强制力,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向原房屋权利主体(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提供补偿、安置的一种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
(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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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由谁负责,征地拆迁是执法吗还是拆迁政策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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