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十余年以来,在行政诉讼尤其在土地房屋征收、民商事争端解决、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刑事辩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大量的胜诉案例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准确评估可获补偿金额:对于自己能够从征迁活动中获得多少补偿金,应当有着恰当的心理预期。
这并非凭空想象所得,而应基于个人对自身财产价值的初步估量。
例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充分理解并明确自家房产的市场价格以及装修所花费的成本等信息至关重要。
如此一来,我们便能在了解自身可能获得的补偿金额后心中有数,避免提出过高或过低的要求,从而实现合理的利益诉求。
2、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违法行为: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的违法行为具有必要性,因为补偿谈判如同商业谈判一样,均需具备相应的筹码,否则将失去谈判的主导地位,甚至只是在浪费宝贵的时间。
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找出项目中的违法行为,无疑会增加我们在谈判中的筹码。
发现的违法行为越多,谈判筹码自然也就越丰富,在谈判过程中占据的主动权更大,进而提升获得高额补偿的可能性。
3、精心制定谈判策略及方案:在正式展开谈判之前,务必制定周密的谈判策略及方案。
深入了解自身拥有的筹码,明确在哪些方面可以争取到更高的补偿,以及在哪些方面可以做出适当的让步等。
同时,亦需关注征迁方的相关情况,如征迁期限为何,征迁方与其他相似情况的被征迁户如何进行谈判等问题。
综合考虑自身的优势与被征迁方的劣势,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谈判策略及方案。
4、保持冷静,不卑不亢地参与谈判:在谈判过程中,无论面临何种压力或诱惑,我们都应保持冷静。
既不可表现得过于顺从,任由征迁方摆布,也不宜表现得过于强硬,对其产生过度的敌意。
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谈判往往需要经历多轮协商,本次未能达成共识,可能仅仅表明我们手中的筹码尚未足以令对方妥协,或者我们的心理预期确实存在偏差。
此时,我们需要做的便是继续寻求法律途径获取更多的筹码,或者重新审视是否是我们的预期过高,若确属后者,则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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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的措施,征地拆迁谈判技巧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