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代理协议,不满意拆迁补偿方案可委托哪些人做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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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鹏律师

高志鹏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拆迁补偿代理协议,不满意拆迁补偿方案可委托哪些人做诉讼代理人?

一、不满意拆迁补偿方案可委托哪些人做诉讼代理人?

不满意拆迁补偿方案时,可以委托以下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是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他们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你维护自身权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近亲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这些近亲属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代表你进行诉讼活动。

工作人员:如果你有相关的工作人员,如助理、秘书等,他们也可以在你的授权下作为诉讼代理人,协助你处理诉讼事务。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你所在的社区可能会推荐一些具有法律素养和公益心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帮助你解决拆迁补偿纠纷。

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如果你所在的单位有法律部门或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他们也可以在你的授权下作为诉讼代理人。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一些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中心等,可能会推荐专业的法律人士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综上所述,在不满意拆迁补偿方案时,你可以选择上述人员中的一至二人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代表你进行诉讼活动,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请注意,选择诉讼代理人时应考虑其法律素养、实践经验和信誉等因素,以确保你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拆迁补偿协商不一致可以诉讼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原告代理人臧云,兹根据本案庭审情况和证据材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被告当庭提交证据《协议书》的质证意见。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在庭审中新提供的证据明显属于逾期举证,依法应当视为没有(该)证据。

二、关于本案争议之焦点及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之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在其认为集体土地的被征收户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就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有争议时是否可以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对此,原告认为,根据本案的情况,被告的补偿安置职责不应因被征收户家庭内部成员对于涉案标的物的权属争议而不予履行。

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作为容城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的职责,此职责是明确和法定的。

相反,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性规定,均未规定被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履行其补偿安置的职责。

因此,被告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被告应当履行的补偿安置职责,不能因原告户家庭内部存在争议而不予履行。

1、原告户家庭内部纠纷,不影响对外行政法律关系之成立和履行。

因集体土地征收系以户为单位进行,故在征收这一行政法律关系中,被征收人系一户,相对人系户主。

且,根据庭审情况来看,相应的宅基地权利人以及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都已经过有效公示,被告虽称宅基地公示未能通过,但并未提供任何的反证,被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另,被告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对于原告的安置对象资格是无异议的,这说明原告是具有安置资格的。

再,被告提供的《乡政府情况说明》也表述,之前是针对原告进行的测评。

上述种种情况表明,被告的征收补偿安置程序,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公示、认定、测量、评估、拆除程序都已经完成。

在此基础上,被告又怠于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系明显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表现。

2、被告所说的要求原告家庭被征收标的物的权属(或为继承)纠纷后再解决征收补偿安置问题,与现状和法理不符,客观上难以实现。

无论是物权确认纠纷还是继承分割纠纷,均以标的物存在为基本前提。

若标的物已经灭失,则应就该标的物转化的利益主张权利。

具体到本案,因土地和房屋已被征收和实际拆除、占用,“物”已经灭失,家庭成员之间即便有争议,也只能就该标的物转化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主张权益。

如此,才更符合法理和实际。

现被告不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致使标的物在灭失的情况下无法转化为征收补偿安置利益。

原告家庭成员之间即便有解决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归属的意愿,也缺乏“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存在”的客观条件,最终使得问题无法解决,徒增社会矛盾。

3、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5519号行政裁定书指出: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一般以一处宅基地作为确定一户的基础,且通常确定家庭成员中一人作为户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对于无产权登记的房屋,行政主体在补偿安置中实难以明晰房屋所有权人各自份额;

同时,亦难以苛责行政主体就尚未分家析产的某户房产分别与被征收人签订各自具体份额的安置补偿协议。

”。

根据此裁判观点,集体土地征收以宅基地上的户主作为被征收人并进行补偿安置系通常的合法做法。

无论被征收户家庭成员为几人,征收机关将户主作为被征收补偿对象都是合法的。

在该裁判中,最高法院又指出,在征收机关对一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后,家庭成员内部的财产分配纠纷,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该裁判为本案类似的情况提供了解决思路:

征收补偿安置先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相对人进行补偿安置到位,之后由家庭成员内部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其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分配问题。

第三、被告所负有的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当然包括其收到相对人补偿安置申请时予以处理(如作出答复或者决定)的职责。

但根据庭审证据显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补偿安置申请后未作出任何的答复或者决定,这显然也是一种不履行职责的表现,依法应当予以判令被告履行该种处理的职责。

综上,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所抗辩的事实依据和解决思路难以成立,请法庭参考上述代理意见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原告代理人: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臧 云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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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臧云律师关于被拆迁人与拆迁方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拆迁补偿协议一般不能代签,但是如果有授权委托书的话,则可以代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束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的直接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即被拆迁人),正常情况下,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的人应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

如果出现产权人无法亲自签字的情形,其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他人代签。

这种明确委托他人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有效的。

拆迁补偿协议能否仲裁

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是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是不可以申请仲裁的。

法律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拆迁补偿协议能否撤销

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一般是不能撤销的。

但是如果拆迁补偿协议是在胁迫或者欺诈、基于重大误解等情形下签订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能否变更

拆迁补偿协议一般是不可以单方面变更的,除非满足变更条件,拆迁协议才可以申请变更。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协议的条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

所以,要想变更拆迁补偿协议就要当事人协商一致。

能否起诉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能起诉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但是要准备好可以证明协议无效的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协议能否行政复议

对拆迁补偿协议不服的能行政复议。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四、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可以由代理人代签署?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诉。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起诉应当先经当事人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诉。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起诉应当先经当事人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那些没有拆迁协议可以请人维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原告代理人臧云,兹根据本案庭审情况和证据材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被告当庭提交证据《协议书》的质证意见。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在庭审中新提供的证据明显属于逾期举证,依法应当视为没有(该)证据。

二、关于本案争议之焦点及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之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在其认为集体土地的被征收户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就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有争议时是否可以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对此,原告认为,根据本案的情况,被告的补偿安置职责不应因被征收户家庭内部成员对于涉案标的物的权属争议而不予履行。

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作为容城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的职责,此职责是明确和法定的。

相反,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性规定,均未规定被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履行其补偿安置的职责。

因此,被告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被告应当履行的补偿安置职责,不能因原告户家庭内部存在争议而不予履行。

1、原告户家庭内部纠纷,不影响对外行政法律关系之成立和履行。

因集体土地征收系以户为单位进行,故在征收这一行政法律关系中,被征收人系一户,相对人系户主。

且,根据庭审情况来看,相应的宅基地权利人以及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都已经过有效公示,被告虽称宅基地公示未能通过,但并未提供任何的反证,被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另,被告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对于原告的安置对象资格是无异议的,这说明原告是具有安置资格的。

再,被告提供的《乡政府情况说明》也表述,之前是针对原告进行的测评。

上述种种情况表明,被告的征收补偿安置程序,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公示、认定、测量、评估、拆除程序都已经完成。

在此基础上,被告又怠于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系明显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表现。

2、被告所说的要求原告家庭被征收标的物的权属(或为继承)纠纷后再解决征收补偿安置问题,与现状和法理不符,客观上难以实现。

无论是物权确认纠纷还是继承分割纠纷,均以标的物存在为基本前提。

若标的物已经灭失,则应就该标的物转化的利益主张权利。

具体到本案,因土地和房屋已被征收和实际拆除、占用,“物”已经灭失,家庭成员之间即便有争议,也只能就该标的物转化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主张权益。

如此,才更符合法理和实际。

现被告不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致使标的物在灭失的情况下无法转化为征收补偿安置利益。

原告家庭成员之间即便有解决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归属的意愿,也缺乏“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存在”的客观条件,最终使得问题无法解决,徒增社会矛盾。

3、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5519号行政裁定书指出: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一般以一处宅基地作为确定一户的基础,且通常确定家庭成员中一人作为户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对于无产权登记的房屋,行政主体在补偿安置中实难以明晰房屋所有权人各自份额;

同时,亦难以苛责行政主体就尚未分家析产的某户房产分别与被征收人签订各自具体份额的安置补偿协议。

”。

根据此裁判观点,集体土地征收以宅基地上的户主作为被征收人并进行补偿安置系通常的合法做法。

无论被征收户家庭成员为几人,征收机关将户主作为被征收补偿对象都是合法的。

在该裁判中,最高法院又指出,在征收机关对一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后,家庭成员内部的财产分配纠纷,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该裁判为本案类似的情况提供了解决思路:

征收补偿安置先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相对人进行补偿安置到位,之后由家庭成员内部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其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分配问题。

第三、被告所负有的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当然包括其收到相对人补偿安置申请时予以处理(如作出答复或者决定)的职责。

但根据庭审证据显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补偿安置申请后未作出任何的答复或者决定,这显然也是一种不履行职责的表现,依法应当予以判令被告履行该种处理的职责。

综上,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所抗辩的事实依据和解决思路难以成立,请法庭参考上述代理意见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原告代理人: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臧 云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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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协议拆迁是什么意思,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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