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城镇房屋拆迁团队,拆迁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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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张振律师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拆迁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谈判、诉讼等方式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纠纷,擅长土地征收案件纠纷,擅长企业征收疑难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关于烂尾楼纠纷案件等。

吉林城镇房屋拆迁团队,拆迁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一、拆迁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从诉讼法上讲,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按照产生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拆迁案件的代理人呢?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征地拆迁冯爱坤律师为您具体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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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行政诉讼上的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可见,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具备本人或由其指定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的能力,亦即自己或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于其诉讼行为能力的缺乏,不能独立为诉讼行为,亦不具有对代理权限表达个人独立意志的能力,法律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乃设置了法定代理人制度。至于如何认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当参照民法上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是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在不符合法定代理的情况下,法院立案时可能会责令当事人补正或者更正。

二、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诉讼代理活动,是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行政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可以分为三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特殊情况下原告资格转移,此时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代理人的名义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自然人死亡涉及原告主体资格转移的,其近亲属是继承前手的原告资格而介入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原告资格的转移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存在,对自然人而言就是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二)有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终止时仍有起诉权,其起诉未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三)原告资格转移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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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冯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二、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哪些

拆迁安置诉讼的被告一般是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拆迁补偿相关事宜订立补偿协议,协议订立后,若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拆迁赔偿是民事纠纷还是法律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与民事纠纷中的合同纠纷具有相同的属性,属于民事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拆迁人协商达成的协议,不是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只能采取一种行动予以执行。

决定协议合法性或取消协议的不是行政程序。

当事人一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本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流行的,这里指的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两个民事平等主体的区别普通的。

将其理解为特定情况下的民事诉讼。

遇到拆迁纠纷首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没有效果,可通过行政或司法两种途径解决。

一般说来,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由于城市建设规划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所以对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不服,只能通过参加听证、信访等途径发表意见。

第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许可不服,可以申请听证、提起复议或诉讼。

第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未达成拆迁协议能否强制执行

未达成拆迁协议不能强制执行,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土地征收是否可以强制拆迁

土地征收不可以强制拆迁,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出租房拆迁纠纷有哪些人可以做诉讼代理人

一、出租房拆迁纠纷有哪些人可以做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出租房拆迁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一)行政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出租房拆迁纠纷的起诉材料有哪些?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可见,出租房拆迁纠纷的诉讼代理人不是只有律师,而且拆迁纠纷在起诉之前也可以和征地主管单位协商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一般征地单位在拆迁出租房时,需要对承租人支付搬迁费,出租房被国家拆迁的,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四、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拆迁吗

一、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拆迁吗1、诉讼期间拆迁人不可以拆迁。

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应停止实施拆迁,但是如果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二、拆迁流程步骤具体是怎样的拆迁流程步骤具体如下:

1、在需要征收的地方,征收方应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2、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收后,县级政府张贴正式的土地征收公告;

3、发布安置补偿方案;

4、相关部门组织被征收方在签约期限内签约。

如果被征收方不配合签字,县国土局会下发书面通知,责令交出土地。

如果在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被征收方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话,征收方会向法院申请强制征收。

五、拆迁安置诉讼的被告有谁

拆迁安置诉讼的被告一般是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拆迁补偿相关事宜订立补偿协议,协议订立后,若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拆迁赔偿是民事纠纷还是法律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与民事纠纷中的合同纠纷具有相同的属性,属于民事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拆迁人协商达成的协议,不是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只能采取一种行动予以执行。

决定协议合法性或取消协议的不是行政程序。

当事人一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本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流行的,这里指的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两个民事平等主体的区别普通的。

将其理解为特定情况下的民事诉讼。

遇到拆迁纠纷首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没有效果,可通过行政或司法两种途径解决。

一般说来,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由于城市建设规划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所以对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不服,只能通过参加听证、信访等途径发表意见。

第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许可不服,可以申请听证、提起复议或诉讼。

第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未达成拆迁协议能否强制执行

未达成拆迁协议不能强制执行,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土地征收是否可以强制拆迁

土地征收不可以强制拆迁,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拆迁中哪些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拆迁关系人。

其中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要是指被拆迁人,有时拆迁关系人也是原告。

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特定的,即做出具体拆迁管理行为的行政机关。

拆迁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主要是指拆迁人。

拆迁中行政诉讼案件范围是什么

拆迁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下列城市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拆迁许可;

(二)规划许可;

(三)房屋拆迁裁决;

(四)行政强制拆迁决定;

(五)拆迁过程中的行政处罚行为;

(六)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比如:

拆迁人擅自实施拆迁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汽、断路等干扰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生活的,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一、拆迁中行政诉讼案件范围是什么

拆迁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下列城市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拆迁许可;

(二)规划许可;

(三)房屋拆迁裁决;

(四)行政强制拆迁决定;

(五)拆迁过程中的行政处罚行为;

(六)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比如:

拆迁人擅自实施拆迁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汽、断路等干扰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生活的,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二、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拆迁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一)直接起诉的期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对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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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吉林城镇房屋拆迁团队,拆迁安置诉讼的被告有谁

内容审核:张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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