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款纠纷中的主体资格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征地主体认定

咨询

农村征地款纠纷中的主体资格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征地主体认定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涉及各种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意味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不失去部分、甚至全部土地,失去他们赖于生产和生活的天然基础,这必然会因此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因此,为了依法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为了祢补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由于土地征用而造成的损失,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生活,国家确定了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然而,伴随社会的发展,土地征用的情况日见增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国家征用土地,被征地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于有权享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体,除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明确规定由农民个人所有外,其他补偿主体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补偿费用的分配上出现争议,如何确定纠纷中的主体问题是现阶段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就该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以供大家参考。

问题所在

199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 》中指出:“你院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等事业。现双方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上述复函仍然有效。依据上述复函,如果农民享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责任田被征用,与征地单位发生纠纷,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上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笔者认为:该复函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将这类纠纷直接规定为不属于受理范围有失偏颇,原因是:这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民的自治组织,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关于土地纠纷源于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行为的范围,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农民的利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这类纠纷解决的途径,作为最终救济途径的诉讼活动,如果从程序上对其权利予以剥夺,显然有悖司法救济的初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规定了因土地承包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同时也进一步确认了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种,当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而因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国家征用土地的法律事实,并因此而发生了有关土地补偿费用的纠纷,属于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如此看来,上述司法解释与国家法律发生的冲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适用。

征地补偿费纠纷主体的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地补偿费除少部分归农村集体所有外,其他部分收益人均是农民个人,因此,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确定纠纷案件的主体:

(1)征地补偿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主体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一般情况下,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均在批准征用时,确定用地单位,补偿标准等方案,这一系列情况均与农民个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除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对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方案提起行政诉讼外,涉及被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也可以作为原告出现,但是,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其利益代表农民,被征地农民不应作为第三人出现;此外,在国家征用土地过程中,由于实践中往往不是政府支付征地费,而是征用土地的使用人支付费用,但由于现有法律规定征地属政府行为,使用人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与政府形成的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政府征地行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征用土地的使用人没有参加诉讼的资格。

(2)征地补偿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根据不同情况,对征地补偿费用享有主体资格的主要按以下方式确定:[page]

其一,对于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只有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即承包该地的农民个人有权主张,农民是该项补偿费用的主体。

其二,对于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主张,由于国家规定由用地单位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再行划拨菜地,因此,其主体应当是有管理权的土地管理部门,至于土地管理部门是否给划拨土地,侵犯农民利益,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

其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直接请求权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上述两项补偿费用的相对人,至于该组织是否因没有全面主张其权利而损害农民利益,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

其四,对于没有给被征地农民重新分配土地,也没有给农民合理安置的,其土地补偿费用的绝大部分及安置补助费应归农民所有,也只有这样才能祢补农民个人失去土地的损失,农民个人作为这类案件主体是正确的,

其五,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予以以就业等形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归接收农民的单位所有,其主体是安置单位。

综上所述,如何确定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享受权利主体,涉及到安置款的分配,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当首先确定其中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案件是否应当受理,否则,一概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剥夺了农民司法救济的最终途径,农民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侵害。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农村土地征用主体

征收土地主体资格

农村土地征收主体

征地主体是什么意思

征地的主体单位

最高法院关于征地主体认定

征地补偿主体

征地拆迁主体责任

土地征用主体

最高法院关于征地主体认定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征地款纠纷中的主体资格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征地主体认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的主体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征收主体

内容审核:黄伟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农村征地款纠纷中的主体资格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征地主体认定/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法律规定赔偿,全国法院: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25年08月30日
土地纠纷没解决怎样征收,土地纠纷国土所不愿意处理怎么办

25年08月30日
农村土地纠纷怎么证明,农村土地纠纷证明书怎样写

25年08月30日
拆迁纠纷律师费用多少钱合理,拆迁补偿律师收费标准

25年08月30日
拆迁协议纠纷诉讼请求怎么写,拆迁诉讼书怎么写

25年08月30日
腾退纠纷的解决办法,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办法

25年08月30日
家庭纠纷影响拆迁赔偿吗,亲戚的户口挂在自己家有啥影响吗

25年08月30日
法院审理土地纠纷怎么样,法院受理土地纠纷案件原则

25年08月30日
房屋拆迁如何打官司呢,房屋拆迁纠纷能打官司吗?

25年08月30日
厂区土地纠纷怎么办,工厂土地

25年08月30日
农村征地款纠纷中的主体资格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征地主体认定

25年08月30日
农村宅基地资格认定程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获取条件

25年08月30日
农村宅基地资格认定程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获取条件

25年08月30日
公房征收之同住人资格认定,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文件

25年08月30日
2025北京外嫁女拆迁补偿资格认定,法律解析与权益保障,2021年外嫁女拆迁补贴

25年08月30日
土地征收按什么资格认定,土地征收由谁决定

25年08月30日
农村征地款纠纷中的主体资格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征地主体认定

25年08月30日
苏州企业拆迁补偿资格认定,法律要件与实务操作全解析,苏州拆迁怎么赔偿

25年08月30日
苏州外嫁女离婚子女征地补偿资格认定,2025年法律解析与维权指南,

25年08月30日
农村征地款纠纷中的主体资格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征地主体认定

25年08月30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08月30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08月30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08月30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08月30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08月30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08月30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8月30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8月30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8月30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8月30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