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海淀区律师协会权保部委员,中数法律服务频道《法制与经济》栏目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置业法眼》栏目案件讲解员及评论特
【案情简介】:未分土地款,外嫁女怒诉
郭某(女)为集美某村某小组村民,户口一直落户于村小组,婚前在小组有承包地。2008年与思明区居民高某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但一直与其夫共同居住于思明区。2009年12月,村小组部分土地因开发建设被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村小组决议按每人口55644元分配补偿款,但以郭某系外嫁女生活和工作都不在小组为由,拒绝分配给郭某。郭某不服分配决定,于2010年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土地系保障,支持诉请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能否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分配征地补偿款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小组集体成员。郭某自出生起即落户于小组,且系农业户口人员嫁给非农业户口人员,婚后户口也未迁出,虽然未在小组生产、生活,但仍应认定其具备小组集体成员资格。据此,集美法院一审判决村小组向郭某支付土地补偿款55644元。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郭某系村小组集体成员,2008年与夫高某结婚后,其户籍并未从小组迁出,因高某系思明区居民,郭某无法从高某户籍所在地获得土地承包等权利的保障,故应认定郭某生活保障基础仍需依赖于村小组,其请求与其他村民一样分配得征地款,依法应当得到支持,遂于2011年3月7日判决驳回村小组上诉。
【律师提示】
许真等律师提醒: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若妇女原为村集体成员享有土地承包权益的,外嫁后未在新居住地承包土地,则仍享有原村集体成员权益,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
现实生活中,因法律意识薄弱及受传统错误观念影响,很多村委会或村小组在制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时,常以妇女外嫁等为由,将外嫁女排除在分配方案之外,严重损害了妇女的正当权益。若出现此类纠纷的,受侵害人可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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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外嫁女能分宅基地吗,外嫁女权益受损找谁诉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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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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