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大型征地等案件,为众多被征收人争取到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明确得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据很多被拆迁人反应,自己家的房屋拆迁时,根本就没有收到任何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甚至评估机构上门进行房屋评估时才知道有评估这一回事。很多时候,拆迁方为了压低补偿甚至不给补偿,干预评估机构的选定,甚至不让被拆迁人自己选定,而是采取强行硬塞评估机构的做法。这种评估报告明显是偏向于拆迁方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所以评估人员必须到拆迁现场,实际了解房屋的位置、周遭环境等,实际查勘房屋的外观、建筑结构、装修、内部设施等状况。
但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入户丈量仅仅是走过场而已,全凭被拆迁人跟评估人员交谈,如果被拆迁人没有把装修、附属物等跟评估公司说全面,这部分的补偿自然就丢失了。甚至有些评估师采用了一种闭门造车的方法。连房子都没有见到,仅凭大脑想像就得到了评估结构,做出了评估报告。这种情况下得出的评估报告还能是合法合理的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房屋有类似房地产有交易案例的,应当按照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选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如果在未来会有经济收益,就应该选用收益法评估,将被征收房屋的预计收益也算在补偿中;被征收房屋如果是正在施工建设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预计被征收房屋建成后的价值。
但在实际拆迁中,评估公司为了迎合征收部门或者为了自身操作方便,往往没有对上述几类评估方法进行分析,而是随意选择某一评估方法,进而导致评估价格严重偏低。
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对于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经常出现错误认定。例如:将商住两用房单纯认定为住宅房或商铺,将住改非认定为住宅,也会出现未进行实际测量就直接估算面积的情况。
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装修价值赔偿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该另行评估。但在实践中,拆迁方大多都只对房屋进行评估,不会对装修另外评估,这就会导致被拆迁人的装修费用得不到合理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在房屋评估之后,很多被拆迁人拿到的只是一张某某评估公司的评估单,上面既没有评估师的签字,也没有评估公司盖章。这样的不正规、不合法的评估报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被拆迁人对该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很难提起相关法律程序。
实践中,评估机构只提供估价结果报告,没有提供完整的估价报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法律规定评估报告应依法送达,一般是直接送达,被拆迁人拒收的话应留置送达,并有证明人员在场,且记录在案;特殊情况才可以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其他方式都是违法的。例如,有些拆迁方怕麻烦或者遇到被拆迁人不在家的情况时,会直接将评估报告张贴在被拆迁人的门口或者通过他人转交,这些方式都是不合法的。
例如:积极参与选定评估公司、配合评估人员入户查勘、对评估报告不满及时提起复核程序、对于评估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利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等。
(1)应当自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指出问题,申请复核评估;
(2)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鉴定意见出具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可通过对房屋征收决定下发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
被征收人应当从内容上、形式上、程序上,完整地去审核拆迁评估报告,总的来说抓住以下六个关键审查点:
1、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依法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决定的方式决定选择。
2、评估机构应制作分户的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3、作出评估报告的注册评估师应当实地勘查记录,并由被征收人确认。
4、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1年,超过则失效。
5、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当有相应的资质,并且需要评估师亲笔签名,不得用印章替代。
6、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完整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结果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如果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和内容不完整,就不能准确体现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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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评估程序的重要性,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报告无效内容审核:李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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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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